论我国物权的公示规则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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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我国物权的公示规则及其完善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物权/公示规则/完善  内容提要:物权公示规则是物权变动的程序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物权法》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物权公示的配套规则,对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实现物权法宗旨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上述规则本身尚存在若干不足,也没有实现物权法统一公示规则的初衷,应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余地,为最终实现统一的公示制度奠定基础。  一、物权公示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

2、法定的公示方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一方面,公示是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对外公开,“物权的绝对对世效力不仅要求对物权种类进行界定,同时也要求物权的具体种类具有可识别性(erkenbar)”。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我国物权的公示规则及其完善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物权/公示规则/完善  内容提要:物权公示规则是物权变动的程序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物权法》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物权公示的配套规则,对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实现物权

3、法宗旨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上述规则本身尚存在若干不足,也没有实现物权法统一公示规则的初衷,应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余地,为最终实现统一的公示制度奠定基础。  一、物权公示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一方面,公示是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对外公开,“物权的绝对对世效力不仅要求对物权种类进行界定,同时也要求物权的具体种类具有可识别性(erkenbar)”。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另一方面,

4、公示不一定是向全社会公开,而应当是向一定范围的人公开,能够使他人知道。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这就需要建立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我国《物权法》第6条在法律上第一次确认了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并建立了法定的物权公示制度,为统一登记立法确立了立法框架和立法基础。物权法有关物权公示的制度,是我国有关登记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定的准则和依据。物权法颁布之后还需要就有关登记制度进一步予以配套和完善,为此,国务院有关部门依

5、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物权公示的配套规则,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9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4日)。此外,《物权法》出台之前的一些物权公示规则(如证监会2006年4月7日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也都是我国物权公示规则的组成

6、部分。这些规则都是我国《物权法》的配套规则。  物权的公示规则是物权变动的程序规则,也是物权实现的基础,因此相对于《物权法》中的实体性规则而言,其首先应定位为程序性和配套性的规则,整个物权制度的实施,需要借助一套完善的公示制度的实现,具体而言,公示制度具有如下特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一,明确物权归属。物权的设立和移转应当便于第三人了解,将物权设定和移转的事实对外公开,从而明确物权的归属,以定分止争。例如,甲将其一套房产卖给乙,乙交付了房款,但并没有交付也没有办理登记;甲又将该

7、房产卖给丙,已经交付但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也交付了房款;后来甲又将该栋房子卖给了丁,甲没有向丁交付该栋房屋但为丁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此时就发生了一物数卖,几个买受人都已经交付了房款,究竟应该如何明确物的归属?依据公示原则,就应不动产的登记情况为准。在该案中就要看谁办了登记,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应该确定谁有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如果发生了产权的争议,只要是以登记为物权变动条件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以登记作为确定归属的依据。如果当事人就物权的内容发生了争执,也要依据登记的内容来确定,从而明确物权归属、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第

8、二,维护交易安全。这是公示原则最重要的功能。物权不同于债权的特点就在于该权利具有排他性、优先性等效力,对第三人具有较大的影响,而正是因为物权是对世权,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的公示要件才能设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移转以不动产登记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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