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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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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公司归入权的适用规则及其完善 关键词:公司归入权;适用情形;短线交易 内容提要:公司归入权是公司立法赋予公司的特别救济权。我国在借鉴国外对公司归入权适用情形规定的基础上,在《公司法》与《证券法》中做了相应规定。我国现有法律对公司归入权制度的规定还相当不完善,只有设计出合理的公司归入权体系及适用规则,才能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公司归入权制度建设。 公司归入权是法律赋予公司的特别救济权。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竞业禁止归入权、《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短线交易归入权都属于此。由于法律条文相对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法律实践中,即
2、使出现法律规定的公司归入权制度的适用情形,许多人在权衡利弊后也会退而求其他替代途径解决,使公司归入权制度的优越性难以得到体现,甚至被埋没。笔者着重对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中有关公司归入权的适用条件作—具体分析、界定,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公司归入权的概念和性质 公司归入权是公司对因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的某些交易而取得的溢出利益,享有主张收归公司所有的法定权利。 关于归入权的性质学界大致有以下学说。 一是形成权说。该说认为归入权的目的,是对内部人短线交易利益所有权的否定,系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形成权
3、。也有学者认为,公司归入权之所以是形成权,理由有三点。其一,公司归入权并不以基础权利为前提。请求权是权利人得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必须以一定的基础权利(即原权利)为前提。而公司归入权并不以公司对公司内部人违反法定义务所获得的利益拥有所有权为前提条件。其二,公司归入权能够通过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而行使,即公司归入权在公司做出利益归入的意思表示下即可行使,而不以公司内部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要件。其三,公司归入权改变了公司内部人的行为后果。也有的学者从证券法中短线交易归入权的角度论述其形成权的性质。[1] 二是请求权说。由
4、于公司归入权的行使必须依赖短线交易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公司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使短线交易利益由交易人转移到公司的后果当然发生。从这点看,归入权符合请求权的特征,即权利的实现必须借助他人的特定行为。也有学者将公司归入权的性质更加具体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其主要是从短线交易归入权角度以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方面阐述该观点的。首先,短线交易人进行的交易不具有合法的原因,是各国法律明文禁止的,应该收归公司所有。其次,短线交易人通过短线交易行为获得利益,也就是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后所得的收益。再次,公司因为短线交易行为而遭受损失,实施短线交易行为者很
5、可能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而造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潜在的可得利益损失。最后,短线交易人的获利和公司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2]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具有知悉内部信息的便利,从一定意义上讲,他们的行为,甚至言语、一种反常的姿态都会成为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信息,会直接、间接地影响其他持股人对公司的估价,从而影响广大投资者作出判断和决策或者更改投资理念。 三是债权说。公司归入权是一种独立的法定之债,其行使期间应适用民法诉讼时效的规定。也有学者认为内部人从事短线交易的行为本身并无可责难性,短线利益终局性地收归公司所有,只是法律为内部人新设的一种法定
6、义务。相应的,公司因此也就享有一项法定权利—归入权。法律实际上是在公司与内部人之间直接设立了一项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法定之债,因此公司所享有的归入权在性质上就应认定为债权。[3] 笔者赞成公司归入权的性质为形成权,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行使方式上看,形成权与请求权最大的不同在于形成权依自己单方的意思可以改变自己或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自给自足的权利。虽然在涉及第三方利益时,形成权的行使可能附带某些后续义务,如合同权利的转让需通知义务人、担保人,但不影响其凭单方意思改变法律关系的本质。形成权是法律允许的权利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
7、单方面行动的权利,或者换句话说,权利主体采取行动不需要另外一个人的参与。形成权的合理性既可以存在于形成权相对人事先表示的同意中,也可以由法律本身作出规定。[4]就公司归入权而言,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并获得收益之后,一开始他们对该收益拥有所有权,但是,公司一旦行使归入权,作出请求归入的意思表示,即在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了收益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关系。如果公司作出归入的意思表示后收益者并没有将收益交付给公司,公司选择诉讼的方式行使归入权,那么该诉讼不是归入权发生效力的要件,而法院的判决也只是阐明意思表示早已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己
8、。[5]诉讼也只是为解决公司归入权的执行问题。受益人必须接受公司作出的请求将利益归入的决定,其合理性在于法律事先已经明文规定了公司享有的这种权利。这也说明了公司归入权的形成权性质。 其次,从公司归入权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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