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的公示规则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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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物权的公示规则及其完善关键词:物权/公示规则/完善内容提要:物权公示规则是物权变动的程序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物权法》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物权公示的配套规则,对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实现物权法宗旨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上述规则本身尚存在若干不足,也没有实现物权法统一公示规则的初衷,应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余地,为最终实现统一的公示制度奠定基础。一、物权公示制度的概念和意义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一方面,公示是将物权设立

2、和变动的事实对外公开,“物权的绝对对世效力不仅要求对物权种类进行界定,同时也要求物权的具体种类具有可识别性(erkenbar)”。[1]另一方面,公示不一定是向全社会公开,而应当是向一定范围的人公开,能够使他人知道。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这就需要建立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我国《物权法》第6条在法律上第一次确认了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并建立了法定的物权公示制度,为统一登记立法确立了

3、立法框架和立法基础。物权法有关物权公示的制度,是我国有关登记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定的准则和依据。物权法颁布之后还需要就有关登记制度进一步予以配套和完善,为此,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物权公示的配套规则,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9月26日)、国家工商

4、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4日)。此外,《物权法》出台之前的一些物权公示规则(如证监会2006年4月7日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也都是我国物权公示规则的组成部分。这些规则都是我国《物权法》的配套规则。物权的公示规则是物权变动的程序规则,也是物权实现的基础,因此相对于《物权法》中的实体性规则而言,其首先应定位为程序性和配套性的规则,整个物权制度的实施,需要借助一套完善的公示制度的实现,具体而言,公示制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明确物权归属。物权的设立和移转应当便

5、于第三人了解,将物权设定和移转的事实对外公开,从而明确物权的归属,以定分止争。例如,甲将其一套房产卖给乙,乙交付了房款,但并没有交付也没有办理登记;甲又将该房产卖给丙,已经交付但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也交付了房款;后来甲又将该栋房子卖给了丁,甲没有向丁交付该栋房屋但为丁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此时就发生了一物数卖,几个买受人都已经交付了房款,究竟应该如何明确物的归属?依据公示原则,就应不动产的登记情况为准。在该案中就要看谁办了登记,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应该确定谁有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如果发生了产权的争议,

6、只要是以登记为物权变动条件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以登记作为确定归属的依据。如果当事人就物权的内容发生了争执,也要依据登记的内容来确定,从而明确物权归属、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第二,维护交易安全。这是公示原则最重要的功能。物权不同于债权的特点就在于该权利具有排他性、优先性等效力,对第三人具有较大的影响,而正是因为物权是对世权,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的公示要件才能设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移转以不动产登记为条件,这样一来,权利的变动才被外界所知道。”[2]任何当事人都不得仅仅通过不公

7、开的协议而创设某项物权,否则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危害交易的安全。比如,某人需要买房,就有必要查询该房屋上是否有抵押。如果在查询时没有发现房屋上设定有抵押,但是在交款后却发现存在抵押,如果以后抵押权人要行使抵押权,买房人则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在实践中很多纠纷和公示制度不健全有很大关系。所以公示不仅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有利于防止欺诈。再如,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而受偿的效力,但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的设定必须完成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即办理登记手续,而不能由当事人仅仅通过合

8、同而不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便可以设定抵押权。如果当事人可以随意通过合同设定抵押权,并能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样普通债权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保护,经济秩序就会出现混乱。第三,提高物的利用效率。在现代物权法中,公示制度不仅仅发挥了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而且对提高物的利用效率也具有重要作用。物权的归属能够在法律上定分止争,首先必须通过相应的公示手段来界定,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才能够明确。另一方面,在一物之上形成多个物权,形成对物的有效利用,都需要通过相应的公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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