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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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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人社办字〔2017〕135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政工)处,各有关企业(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2017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时间总体安排为:8-9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13-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职称的评审申报
2、时间和具体要求以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通知为准。二、申报条件和有关政策(一)申报范围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3.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二)申报渠道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
3、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根据人事劳动隶属关系逐级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2.市直部门(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通过各市直部门(单位)申报管理。各区市、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的事业单位,通过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管理。-13-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指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中心、青岛恒诚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下同)或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并办理人事
4、代理业务的人员,通过存放档案的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管理。未在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并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按照属地关系由工作单位持单位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证明材料,通过单位所在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管理。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通过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逐级推荐申报。推荐申报参加省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我市所属单
5、位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未经逐级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3.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4-13-号)规定,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基地)后在我市所属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参加职称评审,其在站(基地)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自进站(基地)以来首次参加职称评审的依据。(三)标准条件1.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条件执行;其他系列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2.按照
6、《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3.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根据《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文件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我市组织的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提交包括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
7、等在内的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作为依据,供评审委员会综合参考。4.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在参加职称评审时作为参评要素予以综合考虑。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继续教育学分审验说明详见《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说明》(附件2)。-13-5.按照《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规定,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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