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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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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供水企业成本构成浅谈水价改革
2、第1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作为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自来水也从公益性计划经济走向商品化市场经济。各地水司为确保收支平衡。纷纷利用经济杠杆,将理顺水价提上重要议程。但令人费解的是水价一次次提升让广大用水户抱怨的同时,大部分水司仍年年喊亏损。究其原因,主要是水价提不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一、观念误区束缚自来水的真实价值由于自来水的不可替代性和社会性有别于其他商品,尤其是当前国内大部分水司仍属国有企业,国家利用税收减免和地方优惠政策给予扶持,使自来水成为典型的计划经济
3、产品,使供水行业长期被人们误认为是旨在向社会提供低价格的公共必需品的公益性行业,水价更成为政府不愿轻易触碰的敏感字眼。企业根据产品生产成本、运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调整产品价格本是理所当然的,但对于水司而言理顺水价就显得举步维艰。水价在政府的严格监控下,尽管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水价制定以成本加适当利润为原则,但考虑社会稳定因素,水价只是用作补偿供水运营成本(固定资产成本并未计算在内),调整幅度始终严格控制。供水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方面,其发展必须较城市整体建设适度超前。近年随着我国城镇建设的迅速发展。水司
4、每年都要花巨资用于厂网建设等固定资产投入。虽然水价多次提升也仅能维持供水的运营成本,难以解决供水业入不敷出的困局。年复一年恶性循环下便出现了“水价一次次提,水司仍年年亏”的情况。实际上水价从未真正到位,供水企业从未获得合理的回报,长此下去必然严重束缚企业的稳定发展,最终影响城市的建设。商品的成本与利润是衡量其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自来水制水、输水过程产生的运营成本、固定成本内合理利润是水价构成的三个方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
5、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至于合理利润,《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1]89号)第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利用贷款、引资、发行债募或股票等筹资的,还贷款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高于12%,但许多地方政府为顾及社会稳定和舆论压力,对上级制定的水价政策执行滞后,长期将容量水价作为“供水增容费”这种价外收费形式收取,导致自《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8年颁布至今四年也没有把供水固定成本部分并入水价。去年,广东省物价局
6、下令停止水价的价外收费,使用于弥补供水成本不足的“供水增容费”变成了“违法收费”。然而水费长期的不到位使水司供水建设资金(水厂和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严重不足,以至多数供水企业发展乏力,经营困难,负债累累。各地水司不得不冒着舆论斥责和违规收费的风险,继续收取“供水增容费”。结果在去年的物价调查中发现广东全省供水违规收费高达4亿多元。为什么水司要冒这么大风险“违规收费”呢?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水价不到位,大多数水司的现行价格(综合水价在1.2元一1.5元/立方米之间)根本不足以弥补供水成本,更谈不上合理利润。根据有
7、关专家统计,广东水价要实现保本微利每立方至少2元。故此正是水价制定的不合理导致了供水企业采取了“堤内损失堤外补”违法收费行为。二、水价调价过程未能公平、公正、公开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水价均几经上调,这意味着计划经济束缚下的福利到廉价水的历史已告一段落。这种变迁本是供水业渴望已久的,但实际上它带来的却是喜忧参半。从水价调整的方式和过程来看。一般由供水企业根据财务核算所得的成本费用增长率和亏损程度、偿还前期供水建设贷款能力以及目前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的要求等因素,按实际制水成本需要向政府提出提价申请和调价幅度,再由财政、
8、物价等有关部门审核,收集政府部门意见后,召开听证会,由各有关部门人员及市民代表参与论证,最后当地政府作出决定。这个调价程序从表面上看是严密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大多是政府与供水企业讨价还价、争来争去的持久战,最终以水司不得不作出让步而告终结。所以这种情况下制定的水价不能真正满足企业自我循环良性发展的最低利润要求,调价程序也因此欠缺了实际的意义。另外,每次提价市民都一头雾水,不明白自来水为何要提价,从而造成水价上调的舆论压力。试问倘若调价程序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将调价政策、供水企业帐单、盈利状况
9、、亏损一一告诉市民,相信市民是能够理解的。没有一个企业愿意做亏本生意,水司也不例外。所以只有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调价程序,按供水企业合理成本利润核定水价,克服以社会效益+生产成本的不合理性。这样制定出的水价才真正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水司才真正实现利用经济杠杆维护企业的合理利益,实现自我增值的良性循环发展。综上所述,可见水价改革的相对滞后和调整水价程序的片面性,严重阻碍了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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