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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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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水价机制加快供水企业市场化改革步伐
2、第1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对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给包括供水企业在内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提供了政策支持,对加快其改革步伐具有强大推动作用。但是,在当前形势下,供水企业由于投资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困扰,仍然存在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等问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性质被扭曲;过多的行政干预使企业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政府包办使企业经营缺乏发展后劲。除此之外,不良外部环境,使供水企业改革顾虑重重,一些改革措施举步维艰。而在诸多的外部环境制约因素中,不合理的水价
3、机制,不仅使供水价格明显偏低,使自来水价格与其自身价值严重背离,导致企业长期亏损,而且使自来水作为商品的本来面目变得模糊不清,使供水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基础遭到破坏。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水价问题是当前供水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最直接障碍,水价机制不理顺,任何其他改革都将是缺乏根基的。一、水价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一)水价政策存在的问题1998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颁发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对规范供水价格的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该政策在
4、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来看,该管理办法仍存在如下一些问题:1.分类水价的弊端。(1)分类水价是政企不分的表现从总体情况分析,分类水价对减轻居民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这种做法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从性质分析,分类水价实质上使企业行使了一种调节社会分配、调整产业结构的政府管理职能,供水企业在其中扮演了一个政府管理部门的角色,展示了其政企合一的矛盾属性,不利于其改革改制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另一方面,从效果看,分类水价的两个预期目标都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首先,在补贴供水企业亏损方面,分类
5、水价在减轻了居民等用户支出负担的同时,也从客观上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将自来水视作福利产品的观念。由此产生的低水价标准和高用水比例的状况,反而加大了供水企业的亏损;其次,从控制用水量角度看,在各地自来水供应结构中,居民用户和工业用水量在总售水量中的比例要远远高于特种行业用水所占的比例。以北方某城市为例,在其供水企业的总售水量中,生活和工业用水量约占80%,而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量所占比例仅为1%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对特种行业收取再高的水价,也不会对降低社会总体用水量产生太大影响;第三,从调节产业结构目的看,过
6、高的水价,除对某些面向大众的饮料生产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外,对一些洗浴等暴利行业的调节效果并不明显。(2)是对用户平等权利的侵犯从各地分类水价的执行情况来看,一般用水户和特种行业用户间的水价差距正在逐步扩大,如有些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与洗车等特种用水间的价格差距已达10倍以上。这就使得消费等量同质自来水商品、享受同样服务的用户,仅仅因为水的用途不同,支付的费用却相差十数倍,这应该说是对用户平等消费权利的一种侵犯。(3)不利于供水企业水费回收以北方某市为例,该市在实行分类水价前,特行用水量占总售水量的1%左右,拉大价
7、差后,该市在特行从业商家没有明显减少的情况下,其用水比例猛然下降为0.03%,水费收取工作遇到的阻力也大大增加。2.听证会制度流于形式。3.两步制水价政策中的容量水价制定欠合理。(二)水价改革操作过程中的问题1.水价调整不到位,不能合理补偿企业成本。在《管理办法》中规定,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城市卫生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城市供水价格是供水企业作为商品生产主体为补偿成本和追求合理利润的费用标准
8、,它与为其他部门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很多地方所谓的水价上调,大部分是各种代收代缴费用标准的调整,而真正能由供水企业自主支配的部分较少。在水价宣传时都被不加区分地说成是水价调整,混淆了供水价格和各种代收代缴费用的界限,给群众造成不必要的错觉。2.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二、建立合理、科学的水价机制水价问题是导致供水企业亏损的最直接原因。在合理的水价机制尚未形成、企业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供水企业就不可能进行彻底的市场化改革。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要针对现行水价政策中的问题,及时完善
9、改革政策,引导各地供水企业尽快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一)建立水价形成机制的设想1.坚持政府定价和定期调整的原则。城市供水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个完整系统,在经营管理形式上只能实行独家经营。这种自然垄断性特点,使供水价格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样实行价格自由浮动,在水价和供水服务管理方面必须要坚持政府宏观控制。同时,还要明确水价的调整周期,对水价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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