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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论文定制:《我国海商法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探讨》-->海商法论文定制:《我国海商法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探讨》Abstract:Thispaper,fromtheperspectiveofthepracticeoftimecharter,makesaresearchanddiscussesonthepossessorylientoCMC.Finally,someopinionsareputforaritimelaecharter;possessorylien[摘要]从定期租船合同业务实践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海商法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
2、权进行探讨分析,代写硕士论文最后提出了一些看法•[关键词]海商法;定期租船合同;留置权引言我国海商法[1]对留置权有比较完善、全面的规定,其中以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最为特殊•海商法第141条规定:“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它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含义,理清这一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此类问题至关重要•1. 未付租金“未付租金”争议较多的是对承租人可以扣除的份额双方持不同意见,承租人因停租或航速慢而扣除租金,必须是
3、经过合理估计的善意的扣除•如果承租人非法扣除租金,出租人留置货物的时间损失由承租人负责•相反,如果承租人合法扣付租金,出租人留置货物的时间损失由自己承担并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2. 其它款项“其它款项”包括承租人应负的燃油费、港口使用费、垫舱物料费、货物装卸费、承运货物代理费、部分货物损失索赔等定期租船合同中约定应由承租人负担的费用•共同海损分摊因为是意外事故而产生的责任分摊,是否属于承租人应负责的款项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如果货物属于第三人所有,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应由货主负担,不
4、属于承租人应负责的款项,因此出租人不能因承租人未付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而行使留置权•为避免此类争议,笔者建议当事人可在定期租船合同中事先进行相关的约定•3.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货物留置权海上货物留置权是基于民法意义上的留置权[2],是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以货物为标的的留置权,同样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货物留置权是指出租人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依法予以留置,并就该留置财产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141条明确规定,出租人仅能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
5、享有留置权,而把非承租人的货物排除在外•该规定与Baltime格式相同,与NYPE格式不同•NYPE格式合同规定出租人对所有货物包括非承租人所有的货物也有留置权•我国海商法允许当事人在租船合同中约定留置权,但此约定对合同债务人之外的属于第三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是否有效,在民法理论中存在争议•通常认为,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特定的债务人提出的,不能对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请求履行,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出租人基于定期租船合同而取得债权人地位,但不能留置非债务人(非承租人)的货物,否则构
6、成非法留置•在航运实践中,出租人行使留置货物权利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船上留置;二是将货物卸至岸上留置•船上留置方式比较简单,一般出租人宣布即可,可以不通过法院就可以留置货物•出租人可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之前或在卸货过程中行使留置权,但这种留置可能给出租人带来滞期损失•所谓岸上留置是指出租人委托代理人或保管人,由他们代为行使留置权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减少由于船上留置而发生的滞期损失,减少留置风险•4.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财产留置权留置权上属于承租人的财产,更多的是指船上属于承租人的
7、燃油•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燃油是由承租人提供的,属承租人的财产,出租人可以留置,但是这种留置是以出租人撤船为条件的,如果出租人不撤船也就没有留置燃油的问题;并且,尚有疑问的是燃油是否是真正由承租人提供的呢?实际上很多情况下还是出租人自己垫付燃油费的•5.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转租收入留置权对转租收入行使留置权的一般做法是,出租人(原船东)作为转租收入的受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转租收入的留置权•出租人可向尚未偿付转租运费或租金的转租承租人或货主发出通知,告知对方原承租人欠付租金,他依法享有对转租收入的留置
8、权,此种通知必须在转租运费或租金尚未支付或尚未支付完毕之前送达才有效•出租人行使对转租收入的留置权不需要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二船东)的同意即可直接行使•海商法第1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