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界定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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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界定的反思关键词:船舶留置权限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优先效力内容提要:对船舶留置权的界定影响到各船舶担保物权人的利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而以支出费用标准来界定船舶留置权并以船舶优先权保护修船人债权,则更具合理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付其向船舶支出的费用时,依法留置该船舶以保证该款项得以偿还的权利。在如此界定船舶留置权的基础上,应遵循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的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安排规则。一、由《海商法》第25条及其他相关条

2、款提出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2款将船舶留置权界定为造船人、修船人基于造船、修船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同时,《海商法》中也存在着其他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例如,根据《海商法》第161条的规定,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即当被拖物为船舶时,显然成立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我们结合《海商法》第188条第3款和第190条第1款的规定,[1]不难看出救助方所享有的权利也完全符合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的界定。除此之外,《海商法》中没有规定的强制打捞中的打捞人亦可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对沉船的留置权。[2]而《海商法》

3、第25条对船舶留置权权利人范围的界定,其本意是为了特别保护造船人、修船人的利益,同时兼顾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故而将造船人、修船人债权通过船舶留置权制度加以保护,将其他海事债权人排除在外。由此会产生如下两个问题:第一,造船人、修船人的利益通过船舶留置权加以保护,是否合理?第二,法律将部分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排除在《海商法》第25条界定的船舶留置权概念之外,是否合理?这些均涉及到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安排问题,也涉及到各船舶担保物权人的利益。本文将对现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学界的相关观点进行探讨,从而得出笔者关于船舶留置权界定

4、的观点。二、从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效力关系看船舶留置权的界定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船舶留置权的优先位次被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没有什么令人信服的理论根据,而且其现实必要性也是令人感到困惑的。因为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不具有提高船舶交换价值的作用,而船舶留置权则不同,其所担保的债权均具有提高船舶价值的作用。[3]笔者对此种观点并不赞同,因为其过于注重经济因素,而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排位不能只考虑经济因素。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建立是综合考虑

5、了特定的社会、经济、人道等相关因素,而提出此种观点的学者对其立法宗旨也是如此认识的,[4]所以不能说这样的优先效力安排是没有什么令人信服的理论根据和令人感到困惑的。通常来讲,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不会与船舶优先权发生竞存,因为此时船舶尚未投入运营,一般不会产生船舶优先权;而一旦投入运营,造船人即丧失占有,其船舶留置权也丧失。因此需要讨论的是修船人的债权通过船舶留置权加以保护是否合理。首先,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以不给他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为前提,法律不应该对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权利给予保护。在船舶修理的过程中,修船人必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6、以使船舶修复到损坏前的状态甚至更好的状态,实现价值的增加,法律理应对此予以保护,而不能因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而使之受到损害。但是在修船人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低于船舶优先权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船舶优先权人的申请扣押船舶、进行拍卖,所得价款首先用来满足优先权人的请求,当价款不足以清偿或刚好满足优先权人的债权时,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便落空了。这对于修船人来讲是很不公平的,因为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包括了其投入的资金和劳动的价值,却被法律要求用于偿付与自己毫不相干的船舶优先权人的债权。虽然基于这样或那样的理由,船舶优先权人的利益应当得到特别的保护,但是以牺牲同样为

7、提高船舶营运之安全及效能做出贡献的修船人的利益为代价,以剥夺其所拥有的合法财产本身的利益及所增加的利益为前提,实在是有失公允。其次,这对船舶优先权人债权的实现也是不利的。对于海难事故损坏船舶的修理,如果修船人知道船东将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而无力支付修理费时,修船人就不会承修该船;如果修船人承接该船时并不了解船东面临破产的情况或该情况在合同签订时尚未出现,一旦修船人获知该情况,而且了解到行使留置权存在的问题时,其将设法减少资金和劳动力的投入以减少损失,这样显然不利于船舶的修复。而只有赋予修船人债权以更靠前的受偿位次,修船人才敢于承修附有船舶优先

8、权的船舶,使其经过修理后的拍卖价值大大增加,即便在扣除了船舶修理费用后,也将更加有利于船舶优先权人债权的实现。[5]第三,修船与救助一样都具有保全船舶的效果,都是对船舶所有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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