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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评析_兼论_海商法_相关条款的.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16卷中国海商法年刊Vol.162006年1月AnnualofChinaMaritimeLawJan.,2006[文章编号]10037659(2005)01042713定期租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评析兼论海商法!相关条款的修订袁绍春(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摘要]从海商法!关于定期租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四个具体条文着手,结合合同法基本原理,参考国际立法例和航运实践,评析了定期租船合同法定解除是由的立法得失。[关键词]定期租船合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识码]A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
2、当事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事由和程序,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是各种合同共同的法定解除事由,称为一般法定解除权;除此之外,又有若干合同独自的法定解除原因如合同法!的148、224、231、253、259、268条等。之所以在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一般法定解除事由之外,又规定特殊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主要是考虑到该些特殊合同具有自身的特点。海商法!中所规定的四种针对定期租船的法定[收稿日期]20051010。[作者简介]袁绍春(1970-),男,辽宁营口人,副教授,Email:yuanshaochun@sina.com428
3、中国海商法年刊第16卷解除权,有的是借鉴了国外立法(第131条),有的是将格式合同范本的条款直接上升为法律(第140条),有的则是我国立法上的独创(第132条和第134条)。本文将从分析这四个具体条文着手,结合合同法基本原理并参考国际立法例和航运实践,评析定期租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立法的得失,以期学界同仁的重视和真知,为我国海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一、因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而产生的解除权中国海商法!第131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出租人违反欠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
4、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适用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则出租人向承租人迟延交付船舶时,并不必然使承租人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定期租船合同的履行均需持续一定的时间,出现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的情况,并不一定导致定期租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但考虑到航运实践中定期租船涉及环节的复杂性,如可能涉及贸易货物的及时出运、船舶转租时下一个租约的交船期等情况的影响,定期租船合同中当事人通常明确规定出租人的
5、交船日期和解约日,即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使承租人在发生迟延交船时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英国法中没有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成文法,租船合同的解除条件适用普通法中的相关判例。在英国判例法中,合同的条款被区分为条件条款、担保条款和中间性条款。只有在一方违反条件条款时,另一方才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救济措施;违反担保条款时,非违约方只能请求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而不能取得解除2005年定期租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评析429合同权;违反中间性条款时,要视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非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如何区分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迪普洛克(Diplock)勋爵
6、在HongKongFirShippingCov.Kawasaki一案中的判词被认为是权威解释,迪普洛克勋爵认为,∀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一项义务被违反后,将导致非违约方因该违反而被实质性地剥夺了其可以从该合同中期望的整个利益,则该约定的义务为合同的条件性条款。#∃如上文所述,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时,并不一定导致定期租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按照迪普洛克勋爵所作的解释,及时交付船舶义务并非租船合同中的条件条款,对该义务的违反并不能使非违约方当然取得解除合同权利。如果租约约定了解约日条款,是否可以解释为当事人意图使及时交付船舶义务成为合同的条件条款,英国学者认为也不尽
7、然。因为当一方当事人违反条件条款时,另一方不仅取得解除合同权利,而且可以就该违反而取得请求赔偿权利;而行使解约日条款所规定的解约权时,除非迟延交付是出租人的过错所导致,否则解约方并不能取得就迟延而要求赔偿的权利%。总之,英国判例法中,迟延交船本身并非当然的合同解除事项。与英国法不同,我国海商法!同北欧四国海商法和荷兰海商法中的规定相似&,直接以成文法的方式,将迟延交付船舶规定为法定的合同解除事项。这种立法例的优点在于简洁、明确,只要租约中没有相反的约定,出现迟延交付船舶时,承租人即取得解除合同权利,不必考查迟延交付是否有实质性影响。考虑到大部分定∃[1962
8、]2QB26,第69页。%杨良宜.期租合约.大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