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ID:22191351

大小:14.81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0-27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_第1页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_第2页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_第3页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_第4页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发布单位】辽宁省【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发布日期】2017-03-31【生效日期】2017-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

2、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的供消费者食用的初级产品,包括在农业种植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第四条省、市、

3、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第五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

4、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工作。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的重要案件线索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七条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履行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以

5、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事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舆论监督。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九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有关部门对监测结果应当实行信息共享。第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点:(一)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二)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三)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四)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农产品生产区域;(五)污水

6、灌溉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六)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第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划分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级别和安全生产区域,提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因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责任者依法予以赔偿;责任无法确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需要调整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二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设置标志牌,标明禁止生产区的地点、范围、面积、期限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任何单位

7、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志牌。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开展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治理和修复工作。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妥善收集、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物及时清运或者无害化处理。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经营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相关信息。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生产和产地环境状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六条省农业

8、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