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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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专项经费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3、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发改、财政、科技、卫生、质监、检验检疫、工商、商务、环保、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其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

4、查、监测和评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二)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水源区;(三)大、中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依法规定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ofwork,r

5、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5—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

6、类、批准单位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禁止生产特定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其他农产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并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进行修复和治理。第十二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认定。第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农业行政主管

7、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前款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以及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物质。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

8、抽查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六条从事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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