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337968
大小:34.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0-01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10525(颁布时间)20110901(实施时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文号)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三章 农业投入品经营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六章 农产品经营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
2、1年5月2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服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3、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协同做好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包括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管理,开展例行监测、监督检查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县级以上工商、卫生、质量监督、商务、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粮食等有关部门和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代农业建设,转变农业发展
4、方式,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质量安全意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六条 支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为其成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其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公众负责,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5、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应当按照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测。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二)大、中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三)重要农产品生产区;(四)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旁的农产品生产区;(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建议,经省人
6、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特定农产品产地安全标准的生产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并组织修复和治理。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认定。第三章 农业投入品经营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经营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
7、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抽查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应当提供产品说明和安全使用指导,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第十六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记载其经营的农业投入品名称、进货来源、进货日期、进货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准文号、销售日期、销售去向、销售数量、销售人员等内容。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