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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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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商标授权确权中对尊重市场实际维护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4月20曰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个政策性的规定,对各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具有指导作用。在实际发生的商标授权
2、确权案件中,在与在先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情况下,在后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在商标异议和争议(无效)程序中多依据这一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其在后商标获得或维持注册。也确实有一定数量的法院判决依据这一规定支特了在后商标的注册。但是,如何适用最局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如何认定“相关公众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以及“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是否可以不加区分地对所有的在后商标的使用都予以支持?纵观2011年以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示市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各位法官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和适
3、用并不尽一致,这不仅会导致公众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困惑,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其中第10条、11条和12条可以看作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和更具体的规定。本文?尤结合北承市咼级人民法院和最®人民法院的判例对这几条规定进行探讨和梳理。一、关于使用时间的界定《审理指南》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其尚未取得注册的诉
4、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但不能证明其诉争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曰前已持续使用的,不予支持。该条规定明确了尚未取得注册的诉争商标产生实际区分的使用的时间问题,即仅限于引证商标申请曰之前的使用,形成实际区分的使用也应是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的使用。在《审理指南》出台之前,对于在后的诉争商标使用的时间问题一直没有—统一的说法,有认为其使用应是在引证商标申请曰前的,也有认为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后的使用也应予以支持,还有主张尚未取得注册的诉争商标其使用应在引证商标申请曰前,而已经取得
5、注册的诉争商标其使用可以是在引证商标申请曰之后。相应的,法院的判决也是不相同的。事实上,支持诉争商标尤其是尚未取得注册的诉争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曰之后的使用是不合理的,对于在先商标注册人也是不公平的。《审理指南》对这个最为重要的时间问题做出了明确界定,即对于尚未取得注册的诉争商标,只有其在引证商标申请曰之前的使用才能获得支持,有利于法院判决的统一,也是公平合理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2832号《行政判决书》已经适用这个规定做出了判决。该判决认定,虽然第5413147号被异议商标“乐
6、百惠”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上述使用均晚于引证商标“特百惠”的核准注册日,而且引证商标经过达特工业公司(异议人)的长期使用也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具有合理性,也不能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效果,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此外,也应当看到,该条规定明确了对于“尚未取得注册的诉争商标”,只有其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已持续使用的才予以支持,但是,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对于已经取得注册的商标,其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后的使用是否就予以支持呢?从该条规定隐含的意思
7、来看,应该是予以支持,这样的理解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目的是促使在先商标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并维护社会稳定。但是,这样的理解也存在一个问题。自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曰生效后,在先商标权人不能对商标异议裁定提出复审和诉讼,这样,涉及在后商标是“尚未取得注册的商标”的授权确权案件将主要是商标异议案件,而不是无效和诉讼案件。但是,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如果商标局没有适用该条所规定的只予支持尚未取得注册的诉争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的使用,那么这个被异议商标就会变成已注册商标。即便在先商标权人再对其提出无效申请
8、,但是由于该商标已经成为已注册的商标,那么其在后的使用就变成可以支持的了。这样,该条规定不仅适用的范围极其有限,而且,除非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充分考虑了该条规定,并且足够公平公正,否则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鉴于此,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可否将“尚未取得注册的诉争商标”理解为“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权人主张权利时‘尚未取得注册的诉争商标’”?如能这样理解和适用,那么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了。二、关于举证和举证责任《审理指南》第11条规定,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人对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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