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确权诉讼中各方的举证责任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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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授权确权诉讼中各方的举证责任及分配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商标授权确权机遇及挑战《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突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就提上了日程。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2、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主要围绕诉权保障、完善管辖制度、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完善证据制度、完善判决形式等内容在立法精神、制度设计等方面进行了兼具宏观与微观的全方位修改。该法的修改会对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影响,特别是《行政诉讼法》(1990年实施)有关证据的规定较为简单,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这次修改对证据的规定更加全面和完善,可以说构建起了一个比较科学的举证、质证、认证体系,这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势必带来一定的

3、影响,试分述如下:一、明确被告逾期不举证的后果我国《行政诉讼法》突破了民事诉讼制度的举证责任模式,确立了行政诉讼特有的举证责任模式。有些国家行政诉讼采用与民事诉讼法相一致的举证责任分担形式。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则适用民事诉讼中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之所以如此分配举证责任,主要是考虑到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仅拥有行政职权,而且享有行政优益权,因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更了解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拥有广泛的调查取证的权力

4、、手段和技术工具。因此,实行行政机关单方举证与行政机关固有的举证能力相适应。针对被告不举证或者拖延举证的情况,《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明确被告逾期不举证的后果,即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的除外。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哪些证据是需要商标主管机关提供的?基于案卷排他制度,商标主管机关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而不是主要证据,即商标主管机关不能仅仅提交被诉决定或者裁定,其要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

5、据。所谓案卷排他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前通过调查、鉴定、举行听证等形式取得的和相对人提供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各种记录、陈述意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以及程序中所依据或收到的各种法律文书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案卷,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只能以该案卷为依据作出,卷外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根据。根据这一制度,作为商标主管机关定案的证据只能是在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过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质辩的证据,凡未经记载和质辩的证据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商标主管机关来说,其所提交的证据就是据此作出行政行为的商标档案,包括当事人提交

6、的无效申请书、答辩书等证据,这些案卷是商标主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客观记载。商标主管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行政案卷以及诉讼阶段其他经过质证的证据所形成的案卷是法院判决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影响最终判决的行政案卷在行政程序阶段已经形成、封闭,在诉讼阶段是不能被更改的,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应以行政程序结束后封存的行政案卷为限。针对被告不举证或者拖延举证的情况,《行政诉讼法》明确被告逾期不举证的后果,即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二、完善被告的举证制度《行政诉讼法》(1990年实施)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

7、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为了查明事实,《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增加规定,在两种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一是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以上第二种情形主要是讲原告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提出反证,但在提起诉讼的时候提出了新的证据或者反驳意见,被告就可以经过人民法院准许,根据新的证据或者反驳意见收集证据。不过,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只能作为反驳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证据使用,不能直接作为

8、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三、明确证据的适用规则为了规范证据的使用,增强判决的公正性和说服力,《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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