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下商标授权确权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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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商标法下商标授权确权的新问题陈文煊2014年3月主要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的适用问题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禁止条款的修订显著性条款没有根本变化驰名商标的问题业务往来关系抢注的问题商标代理机构的自律主要内容一标一类的突破审查说明和修正的问题在先权利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异议理由的限制无效程序第七条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民法通则》第四条什么关系?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单独适用?是否能够和其他条款联合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的适用问题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2、,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声音的可注册性问题与立体商品一样,最为关键的是显著性问题。声音的可注册性问题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禁止条款的修订(一)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原条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决定:纽约是世界及美国第一大城市,亦是世界著名的时装之

3、都。“纽约克”商标并非汉语中固定词语搭配,其含有美国最大城市名称“纽约”且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帽、领带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品来源于美国纽约或有关联,由于株式会社大同并非来自纽约,从而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地和来源的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商标法》禁止条款的修订(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法院:原告位于日本国东京都地区,其将含有“纽约”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使中国的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纽约,从而会对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纽约克”作为商标注册将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4、。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禁止条款的修订(二)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条款没有根本变化显著性的问题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食用油、蔬菜罐头等决定:申请商标“福及图形”为日常生活表示吉祥如意的标志,相关公众难以将之当作商标加以识别,因而不具备商标的区别作用,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法院:在一些情况下,亦存在针对全

5、部商品或服务类别均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标识,但这一情形通常仅指向该标识使用在任何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认知的情况,即此种标识的使用所产生的效果通常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属于商标的使用。如过于显著性的问题简单或过于复杂的标识。具体到本案,申请商标“福及图”中的“福”字虽有吉祥如意的含义,但其并不直接描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任何特点,故其指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识别作用,具有显著特征。此外,鉴于申请商标的标识本身,亦不属于过于复杂或过于简单的情形,且被告亦无证据证明该标识的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商标的认知。显著性的问题立体商标

6、具有可获得注册的显著性要件:一、须具有关于固有显著性。越是独特、“鹤立鸡群”的标志,越可能具有固有显著性。立体标志的“独特性”判断,不仅需要考察该标志本身形状或者形状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等其他要素的组合的显著性,还需要特别考虑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在对商品或者服务产源的辨识过程中,是否会意识到该标志系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用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显著性的问题在现实中,相关公众往往难以将商品本身的形状与商标联系起来,而更多地将其作为商品的外观、包装、装潢加以识别。二、使用获得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允许申请商标在不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情况下,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7、,该显著性被称为“获得显著性”。对于立体标志而言,尤其是那些相关公众难以作为商标认知的商品外形或者外包装立体标志,可以通过使用取得获得显著性,从而符合注册商标显著性的要求。一旦标识和产品的联系能够满足稳定性、唯一性、指向性的要求,那么该立体标志就具备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显著性的问题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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