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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湘教通〔2015〕448号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高等学校:2014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对全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进行了重大改革,通过下放评审权利,改革评审办法,落实“四个自主”,完善评价机制,圆满完成了各项评审任务,达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有力促进了高校人才梯队建设、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度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教授、副教授职称评审委托学校(一)新增委托湖南科技
2、大学、吉首大学组织开展本校所有学科(专业)教授职称评审工作;新增委托湖南科技大学、吉首大学组织开展全省其他参评高校相关学科(专业)教授职称评审工作。(二)暂停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校教育部未授权学科(专业)教授职称评审工作;暂停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开展全省其他参评高校相关学科(专业)教授、副教授职称委托评审工作。(三)2015年度委托开展教授职称评审工作的高校是: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农业大学、南华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吉首大学等8所高校。(四)2015年度委托开展副教授职称评审工作的高校是: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农业大学、南
3、华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吉首大学、湖南工业大学、湖南商学院、湖南理工学院、衡阳师范学院、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工程学院、湖南城市学院、邵阳学院、怀化学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长沙学院、湘南学院、湖南科技学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长沙医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广播电视大学等33所高校。二、切实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一)2015年度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继续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
4、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4〕5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二)参评高校应按国家和省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本校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审查内容包括: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年度考核、高校教师资格、继续教育等有关条件,并提供参评人员论文、著作、科技奖励(成果)、科研课题等材料的真实性查询证明。参评高校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因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对有关参评高校予以通报。(三)参评高校在确定本年度确有空余岗位或经省职改办核定有“退多补少”、“急需紧
5、缺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后,按照学科(专业)对应的原则自主选择评审高校,评审高校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参评高校的评审委托。同一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的评审原则上委托同一所高校。(四)评审高校应组织有关人员和评委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准确把握《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本科院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和《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高职高专院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学校评委会及其下设学科专家评议组须认真审阅核实参评对象的成果、业绩及其他材料,并对真实性进一步把关负责。同时应对参评对象思想政治与师德、学历和资历、教育教学、科研成
6、果及业绩等诸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按照统一的评审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坚决杜绝错评、漏评、误评的现象发生。(五)评审高校要加强评委库建设,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我省高级职称评委库委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238号)和省教育厅职改办《关于推荐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高、中级职务评委库委员人选的通知》(湘教职改办字〔2013〕7号)规定要求组建评委库,不得临时建库。评委库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评委专家队伍数量足够、作风优良、廉洁高效。(六)从2015年度起,参评高校不再向评审高校提供综合考评推荐排序号,参评高校的排序情况不作为评审高校学科评议
7、专家组评审的参考依据。(七)各评审高校评审委员会在学科专家评议组工作结束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材料要求(一)2015年度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材料要求仍按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职改办字〔2013〕12号)规定执行。(二)为方便专家审阅,材料装订建议按“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材料之一(师德师风)”、“评审材料之二(教育教学)”、“评审材料之三(科研成果及业绩)”四类分别进行装订,不属装订的材料亦按四类分别放入相应送审材料袋内(分类装订材料清单见附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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