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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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总工会湘人社发〔2016〕5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化解我省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局、民政局、国资委、总工会,有关省属企业:-11-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做

2、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要坚持企业主体、属地负责、依法依规的原则,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我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一)支持企业挖潜消

3、化一批1、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国内产能合-11-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对生产经营活动符

4、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按湘政办发〔2015〕45号文件规定由统筹地给予稳岗补贴。(二)促进转岗就业一批1、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要提前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2、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

5、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3、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4、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加强工作指导,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三)扶持创业一批-11-1、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可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的,凭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可一次性领取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

6、;上述新创办企业有固定营业场所,领取营业执照、能提供税收证明、正常合法经营1年以上,可按照湘发〔2015〕7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相关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2、支持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应钢铁、煤炭行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四)实行内部退养一批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至法定退

7、休年龄止。2、退养人员退养当年的内退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5%,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内部退养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从退养的第二年起,退养期间生活费标准可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工资增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11-3、退养人员从办理退养时到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基本养老、医疗(含大病互助费)保险费,按规定逐年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未缴足年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足年限,退休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大病医疗保险退休后按照相关规

8、定缴纳。退养期间,单位缴费部分由企业按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养人员继续缴纳,并由单位代扣代缴。退养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每年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的确定,企业应考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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