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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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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重建拾得遗失物制度的思考:近年来,因拾得遗失物产生的诉讼越来越多,这需要我们对现行的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认真的反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道德面临着挑战,无偿归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拾得物的返还;另外,对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上、争端解决机制上以及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都有一定的缺陷,这不仅抑制了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也违背了立法的初衷,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鉴于此,本文对我国现行遗失物立法制度进行了深入思考,参照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力求从拾得人注意义务的合理分配和报酬请求权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注意义务
2、报酬请求权 简介:孟妍,云南大学法学院。 :D923:A:1009-0592(2011)10-039-02 一、拾得遗失物的道德考量 有人认为,将拾金不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它忽视了受领人和拾得人之间的利益天平,从而影响法律的实效。实际工作中,光靠道德来约束是不够的,社会需要美德,但美德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它能影响而不能代替社会经济体制。在笔者看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道德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在拾得物返还上道德和经济利益越来越存在矛盾,拾金有偿已经被许多人认为是等价交换原则的体现,而无偿交还拾得遗失物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影
3、响了拾得物的返还。 法律和道德应该是一致的,二者不应该有矛盾。道德是行善,是对自己设定义务,而法律则是设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不能直接代替道德,但它能为促进道德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物权法》就以制度化的形式确保了道德良知的发扬光大。《论语》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孔子有个学生在河边走路,见一个人掉进了河里,这个学生便奋不顾身跳下水把他救起,被救者家属重谢他一头牛。有人就说他贪心,孔子却表扬这个学生。因为这一行为向社会表明:只要冒着危险救了人,就可以心安理得的得到回报,只有这样才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去救人。同样道理拾得人希望得到物质酬谢
4、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从见到财物到归还失主,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如代为保管财物、寻找失主等),理应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这才能鼓励更多的拾金不昧行为。由此可见,一个理性的法律主体如果付出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为失主保管财物却得不到任何报酬,很可能使拾得人做好事的积极性大大减弱。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拾金不昧是否适用所有人,毋庸置疑,我们可以在道德层面上鼓励拾金不昧且不要报酬,但是如果有人认为自己理应得到回报,我们应当满足其在法定权利上要求,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人去拾金不昧从而使失主的财产权利得到最大的保障。 二、现行法律对拾得遗失物的规
5、定及存在缺陷 (一)拾得遗失物的民事立法现状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在此基础上,《物权法》第109-112条又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更侧重于对遗失人权利,而拾得人的权利相当有限,更多的强调了拾得人的义务,这导致了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仍不平衡。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通知失主,如果不能或无法通知,应将拾得事实向社会揭示。拾得人如果揭示了拾得遗失物的事实后,在合理期限内无人认领时,可把遗失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但是,在
6、拾得人向有关机关交存遗失物之前,或在所有人认领之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防止其毁损灭失。如果对拾得物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损坏,无论是拾得人或公安机关都要负赔偿责任。正因为这样,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不仅要支付一定的金钱,还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然而,拾得人的权利仅限于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即拾得人因通知、揭示、保管遗失物所需的费用有权要求失主偿还。除此之外,拾得人不得享有报酬请求权。从以上可以看出,拾得人和遗失人权利义务不平衡,违背了民法的平等互利原则且难以在现实生活中收到实效。法律对民事主体以过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将道德义务混同于法律义
7、务,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二)存在的缺陷 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来看,最主要的矛盾在于法律制度要求的无偿归还与现实社会部分要求有偿归还之间。第一,遗失物的归属。我国物权法采取的是遗失人仍然享有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遗失人永远是遗失物的所有人,拾得人有义务将遗失物返还失主,这样规定虽然对于遗失人的所有权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但是给拾得人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他要竭尽全力去寻找失主否则就不能使财产得到最大化利用;第二,必要费用及报酬。我国物权法规定失主对遗失物享有所有权,对于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支付,但是无须支报酬。而拾得人除
8、了可以请求支付必要费用外,只能无条件返还。不难看出,遗失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拾得人却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两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将使拾得人无偿归还制度在现实中受到极大的挑战。 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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