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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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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婚内侵权法律规制的现状【摘要】本文从法律应用的角度就婚内侵权构建的必要性,以及现行法律规范对婚内侵权规制的不足及完善立法的基本思路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论证。从几个方面介绍了我国婚内侵权法律规则的现在,并且创造性地提出在婚内侵权领域中引入诉讼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人民调解原则在解决婚内侵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婚内侵权;婚姻法;民法 婚内侵权行为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近现代前,除母系氏族社会外,丈夫一直在社会、家庭中处于较优越的地位。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夫妻关系方面大多实行“夫妻一体”原则。即,在人身关系上,妻子无独立人格,其人格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
2、在财产关系上,妻子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法律仅赋予丈夫权利,妻子一般都不享有任何权利,也就无所谓丈夫侵犯妻子权利的行为;妻子如若侵犯丈夫的权利,就会受到丈夫严厉的惩戒。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这种不平等依然随处可见。当时的法律仅是有限度地承认婚内侵权行为为违法行为,在承认平等的基础上,却对已婚妇女的各种权利作出严格的限制。20世纪初期的《德国民法典》规定:“夫有权决定有关共同婚姻生活的一切事务,没有经过夫的同意,妻单独处分个人婚后的财产的行为无效。”[1]在现代市场经济时代,夫妻双方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强调自主、平等、开放的“夫妻别体主义”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得到强化。与此相适应,法律赋
3、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夫妻双方予以平等的保护。但是,形式上的平等并不代表实质上也真正地实现了平等,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文化水平比较落后的国家和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仍然非常淡薄,很多人依然深受传统的男尊女卑的思想的影响,认为男方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任何义务,女方没有任何权利。即使在现代社会,虽然现行《婚姻法》已将男女平等的夫妻关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定,但是我国婚内侵权现象依旧大量存在。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即8100万家庭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宣告解体。[2]辽宁省女性犯罪的
4、调查结果表明,有80%犯有重伤害和杀人罪的女性犯罪是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等婚内侵权行为对社会、对家庭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不仅受害人本人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基本权利受到了践踏和侵犯,而且其他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也会受到严重的损害。据医学研究表明,长期生活在家暴环境下的少年儿童,长大后其情绪中所具有的暴力指数高达其他人的15倍。婚姻法制本身的不健全导致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是婚内侵权现象大量存在的制度性根源。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促进夫妻间正当、积极、适时地履行婚姻义务,切实加强对弱者的保护,实现惩戒与救济的法律功能,完善我国婚内侵权制度势在必行。
5、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都以父权制宗法家族作为其社会基础,自“家国一体”的西周“引法入礼”,夫妻关系就主要依靠“礼”来调整。“礼”的最突出特点在于“礼有差等”,除了国家中的君臣有道和社会上的贵贱有常外,在家族中就强调“尊卑有等、长幼有序、男女有别”。“男女有别”即是体现为“男尊女卑”。“生为女子,从生至死,即为卑幼,因此一生都要依附于男子。”[3]因此,“礼”在调整夫妻关系时采用夫妻一体主义的立场,“夫为妻纲”成为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此时,夫妻间的民事侵权行为根本没有产生的基础。 清末修律标志着我国法制近代化历程的开端。1910年5月公布实施的《大清现行刑律》对夫妻关系的规定继承
6、了古代法传统,维护着男尊女卑制度。[4]1927年工农政权建立以后,许多革命根据地先后通过了有关妇女解放、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决议和命令。如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都从法律上确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等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男女平等的地位在法律上得以确认,但对于当时是否承认婚内侵权,并没有相应的资料予以证明。 在现行立法中,《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
7、【摘要】本文从法律应用的角度就婚内侵权构建的必要性,以及现行法律规范对婚内侵权规制的不足及完善立法的基本思路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论证。从几个方面介绍了我国婚内侵权法律规则的现在,并且创造性地提出在婚内侵权领域中引入诉讼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人民调解原则在解决婚内侵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婚内侵权;婚姻法;民法 婚内侵权行为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近现代前,除母系氏族社会外,丈夫一直在社会、家庭中处于较优越的地位。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夫妻关系方面大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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