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废之行政法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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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废之行政法辨析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世界上其他国家绝无仅有的司法制度。它起源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反右运动,历经几十年的风雨历程,虽然以教育人、感化人、挽救人为初衷,但随着国家对人权、程序正义问题的重视,劳教制度暴露出种种积弊从而备受诟病,而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国通过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部分劳教所直接转为戒毒所,但对于那些既不构成犯罪,而给予行政处罚又难以矫正其行为的人员又将如何处理?在废止劳教制度的同时,如何进一步全面考虑并解决其余制度和存在的问题,对于推进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本人试图从行政法的角度以法律人的眼光进行分析和考察。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运

2、行的现状案例一:唐慧案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唐慧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于8月7日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了书面复议申请。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审查决定受理,并依法启动了复议程序。经查明,唐慧在其女儿乐乐(化名)被强奸和强迫卖淫一案审理期间,为指控永州公安机关民警包庇犯罪嫌疑人、要求判处7名被告人全部死刑、赔偿184万元等目的,多次到法院、省市有关单位和公共场所,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其违法事实有证人证言、工作人员记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鉴于

3、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决定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案例二:任建宇案任建宇曾彭水县郁山镇政府的一名大学生村官。2011年4月至8月期间,他在腾讯微博和空间里复制、转发和点评了一百多条负面信息。2011年8月18日下午,任建宇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县公安局传唤。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任建宇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同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日,重庆劳教委认定,任建宇在X上转发评论一百多条负面信息,攻击政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事实

4、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任建宇处以两年劳教。之后重庆市劳教委已发布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书称2011年9月23日,任建宇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本委决定劳动教养两年。经复查认为对任建宇的原劳动教养决定不当,现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及有关规定,撤销对任建宇的劳教决定。11月任建宇被江津公安从劳教所接出,已恢复自由。在实际生活中,劳教制度因滥用而导致侵犯人权的案件频频出现,而制度的滥用又会严重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滥用劳动教养的案件并非个案,而与此制度存在的法律缺陷具有密切联系。二、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劳教制度合法性存在重大缺失作为劳教制度存在的法律根据,是

5、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而在2002年公安部曾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和2005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于劳教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而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5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上述法律根据显然位阶比法律都低,没有资格来规定诸如劳动教养这类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二)审批过程违反法律正当程序根据1984年3月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1984年3月,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劳动教

6、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教养工作。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我国的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如下:负责审批、管理的是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政府的劳动教养委员会,但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司法厅内设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劳教日常管理工作,下辖劳动教养管理所,是劳动教养制度执行机关。一般具体流程是:在治安或刑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违法需要劳动教养的,移送相关材料至有关基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法制部门

7、在审核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认为确实符合劳教条件的,提出建设,报公安局局长批准。局长批准后填写呈请劳动教养审批表上报地区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劳教条件的,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劳教决定,制作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给被决定劳教的人及其家属,加盖公章。由此可见,作为劳教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民政、劳动部门负责人是无法参与到对某个案件的当事人是否适用劳教的审查活动来,公安机关才是真正行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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