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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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违法性 ------违反宪法、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   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改造了一大批吸毒、嫖娼、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生力军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大司法社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开放伟大事业不断深入,加之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提高,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冲突已明显显现。具体表现在劳动教养制度的体制、内容规定、操作程序方面。 一、劳动教养制度已失去了“时效性”   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还是五十年代初制定的。其法制构架是:在法律、法规上,1957年8月

2、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实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公安部关于劳动教养相关问题批复等规范性文件。现已进入21世纪,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注入了这个时代需要的新的法规条文,五十年代制定的一些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 二、劳教制度与现行法律的冲突 劳动教养制度与宪法的冲突   限制人身自由违背宪法理念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3、,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第13条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规定: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法律分别相应地规定了刑事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   现行宪法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由法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就是非法活动。而劳动教养制度可以说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而这种处罚措施却可以不经过司法程序,显然它违背现代宪法理念。 、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的冲突   《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

4、罚只能由“法律”作出,而构成整个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文件或是《决定》,或是《办法》,都不是狭义上的“法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于1957年8月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而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上述《决定》作出了《补充规定》,也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到了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由公安部制定的。   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

5、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不得授权作出,只能由法律设定”。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这再次明确: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是不可以用行政法规来设定的。由此可见,我国劳教制度、法规的依然存在和实施,是违反《立法法》的。应通过立法的方式,尽快纳入司法审判范围,与依法治国相适应。   根据《立法法》的第23、41条的规

6、定:“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国家主席令颁布施行”。而目前我国劳动教养的三部法律依据,《决定》和《补充规定》尽管是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是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试行办法》是由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文件。因此均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不属于法律,而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 、劳教制度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属于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具有行政处罚的特点,但《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并没有包括劳动教养。《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该法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7、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也就是说,从1998年1月1日起凡是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的法律,不再有效。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弊端   主要表现为程序欠缺。劳动教养是一种较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本应设定较为严密的法律程序,但综观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却发现,程序规范受到了不应有的冷落。具体表现在:   缺乏关于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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