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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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15〕132号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2015﹞10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

2、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2015年5月20日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10—第一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3、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八周岁;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五)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第二条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陪审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第三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

4、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和陪审工作实际,确定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3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陪审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也可以将人民陪审员名

5、额设定为本院法官员额数的5倍以上。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陪审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院人民陪审员名额。       试点期间,尚未开展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法官员额数暂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计算。—10—       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应当计入人民陪审员名额。       第六条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选民或者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本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当地选民名单是指人民法院辖区同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时确认的选民名单。当地常住居民名单是指

6、人民法院辖区同级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常住人口名单。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案件管辖范围确定相对应的当地选民和常住人口范围。       第七条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以适当方式听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从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名单中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院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将任命名单

7、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任命名单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制作人民陪审员名册,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专业背景情况,结合本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类型,建立专业人民陪审员信息库。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因人民陪审员退出等原因导致人民陪审员人数低于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数3倍的,或者因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的,可以适当增补人民陪审员。增补程序参照选任程序进行。  

8、     第十一条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应当进行集中公开宣誓。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以外,均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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