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都某贸易公司诉中国某银行南京第二支行无收款人背书兑付汇票款给他人赔偿案

江苏省江都某贸易公司诉中国某银行南京第二支行无收款人背书兑付汇票款给他人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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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江都某贸易公司诉中国某银行南京第二支行无收款人背书兑付汇票款给他人赔偿案

2、第1原告:江都某贸易公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分行第二支行(以下简称中国某银行二支行)。第三人:南京某服饰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案情」1994年11月14日,江都某贸易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江都市支行(下称江都工商行)出具一份银行汇票委托书,江都工商行当日按委托书的要求开出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该汇票记载兑付地点为南京,兑付行为市中国某银行,金额为50万元,收款人为朱XX(江都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收

3、款人帐号或地址栏未记载,汇票背书栏系空白。此后,朱XX未背书将该汇票交给了服饰公司。服饰公司在汇票背书栏中加盖了服饰公司支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彭XX私章后,由其工作人员持汇票及服饰公司介绍信至中国某银行二支行,称介绍朱XX前去联系汇票进服饰公司帐户一事,并附朱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国某银行二支行接受汇票时,汇票收款人帐号栏中记载了服饰公司在该行所开设的帐号。同年11月22日,中国某银行二支行将该汇票款50万元划至服饰公司帐户。1995年1月19日,服饰公司将该汇票款连同江都某贸易公司另外支付的12

4、万元款,以中介费为收款事由,一并开具了一张62万元收据交给江都某贸易公司,江都某贸易公司收到收据提出异议。1996年3月,江都某贸易公司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于1994年11月14日签发50万元银行汇票一张,收款人为朱XX.因业务关系,将该汇票交由服饰公司保管,但服饰公司却擅自将该汇票交由中国某银行二支行承兑。中国某银行二支行在收款人朱XX未背书的情况下,将50万元票款兑付给服饰公司,造成其损失。现要求中国某银行二支行偿还已经错误兑付的50万元人民币及82300元利息损失,服饰公司

5、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国某银行二支行辩称:江都某贸易公司并非本案所涉汇票的收款人,不应作为原告向其主张权利。其在办理该笔银行汇票业务时,朱XX称此款系服饰公司所有,并提供了服饰公司介绍信和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且汇票上收款人帐号栏填写的是服饰公司的帐号,故其有理由认为汇票收款人系服饰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服饰公司述称:其取得该份汇票是基于与原告的转让协议。在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经与朱XX协商,才将该50万元打入服饰公司帐号。事后,原告也收下了其开出的正式收据。故不同意承担返还责任。「审

6、判」一审审理期间,朱XX明确表示其取得汇票未支付对价,是代表原告行使持票人权利。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某银行二支行在收款人未背书的情况下,仅以服饰公司的介绍信及有关身份证复印件,即将汇票款项划至服饰公司帐户,违反了有关银行结算规定,对纠纷的产生负有主要责任。服饰公司在银行汇票背书栏中加盖其公司公章,且由于中国某银行二支行的疏漏,以此汇票取得50万元,不符合有关规定,对纠纷的产生负有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7、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某银行二支行应返还江都某贸易公司因其错误承兑的银行汇票金额5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96187.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服饰公司应返还中国某银行二支行本金50万元,承担经济损失96187.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宣判后,中国某银行二支行不服,上诉称:原判认定诉讼主体错误。该汇票的收款人不是江都某贸易公司,应是服饰公司,汇票收款人帐号系服饰公司的,并有服饰公司介绍信和朱XX身份证复印件为证,服饰公司取得该款有法律依据。根据银行结算办

8、法的规定,只有因错付或被冒领,造成客户资金损失,才要负责赔偿。现不存在资金损失,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服饰公司也提起上诉称:本案所涉的50万元,系江都某贸易公司与其之间的转让协议书支付的转让费。此后,江都某贸易公司又向我公司支付12万元转让费。我公司为此已向江都某贸易公司开具了收到62万元转让费的正式收据。我公司是依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权利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将票据纠纷与双方间转让合同的转让费用纠纷合并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

9、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另查明事实如下:1994年10月27日,服饰公司(甲方)与江都某贸易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负责将PP编织袋业务转让300万条给乙方自行加工销售结汇,甲方必须自转让协议律师见证后15天内将外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打到乙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收到信用证后经银行密押相符后应将转让费1017900元付给甲方;乙方如果在交货时需要延长交货期,甲方则负责协同做好与外商对信用证的延期事宜。协议签订后,江都某贸易公司开出了本案所涉汇票,由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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