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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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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刑法学派观点评述:文章通过介绍刑法旧派的几位代表人物的思想,介绍了旧派的主要任务就是反对封建时代的罪刑擅断,适应新兴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同时促进了作为主体的人的启蒙和发现。成为是刑法理论的奠基,是刑法现代思想的基础。最后谈论个人关于刑法旧派在当代的认识。 关键词:刑法旧派理性 刑法理论上产生过种种学派,但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实证学派),后者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刑事古典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旧派思想奠定了刑法的基石,使刑法逐渐成为合乎正义的即合乎自然法的刑法。其具体内容我们通过
2、这几位代表人物的思想可见一斑。 一、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 贝卡利亚被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他首先是从刑罚权的着手,否定了封建罪刑擅断的刑罚权。他的刑罚权的基础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之上的,他引述了孟德斯鸠的一句话:任何刑罚只要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他指出:主权者惩治犯罪的权力是以必须维护公共福利的保护机构,使它不受人们的侵犯为基础的。而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所以刑罚存在的根据不能从已经发生的犯罪中去寻找,而应从公共福利的保护的需要中去寻找。社会成员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予国家,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福利的需要。在自
3、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利惩罚危害自己利益的权利。[1]若如此,社会便很可能会陷入战争,为了避免战争的出现,社会成员缔结一个契约,通过契约将自己的相关的权利委托给国家这个机构,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成员,必然是希望让出最少的权利获得最大的安全了。这样一来社会中的成员自然希望刑法的制定是在让出的权利范围之内的,能够明确的界定犯罪的范围以及刑罚的的梯度。这种自然法的社会契约理论不单单是要求罪的明确规定,还要求罪刑的适度(犯罪和刑罚相适应),这又恰好符合了反对当时封建罪刑擅断的要求。他还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理论,即只有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
4、刑罚。为实现罪刑法定,他又提出了立法权问题、法律的解释权、法律的准确性问题,他认为"颁布法律的权力只能属于立法者--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的代表。任何法官--他只是社会的一个成员--都不可能既为社会的其他成员规定刑罚而又不违背公正的精神"。 二、边沁的刑法思想 边沁提出了功利主义的犯罪观,是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其比较系统利用了功利主义的原理对犯罪进行了分析,并对刑罚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和构建。他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自然把人类至于两位主人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边沁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分析了立法的目
5、的。当然刑法也是在其中的。并且主要是考虑刑法的目的以及刑罚的问题。在这里他通过功利主义的论述解决了建立在自然法理论的所谓理性,内容的不明确,试图克服纯粹理论构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的缺点。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社会中人的一切行为无不受快乐和痛苦的支配,避苦求乐是人的本性,是人生的规律。作为自己利益的最好裁判的个人追求的是其个人快乐的增加,作为立法者的追求则是考虑怎样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2]边沁认为这时就需要有一种力量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起来,这个力量就是制裁。制裁对被施加之人即意味着痛苦,而对被侵犯的利益则是保障。个人以其因犯罪所得之快乐与制裁之苦作比
6、较,来判断其是否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立法者以是否有益于增进大多数人的幸福来判断是否禁止某一行为。禁止的这些行为就有可能是触犯了就要予以严惩制裁的行为。在刑罚方面边沁更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进行了自己独特的分析。在惩罚方面,边沁通过论述行为在罪过和惩罚之间的比例,来确定他的罪过观和刑罚观,同时也确定了惩罚的构建。在这方面的构建,他从罪过的收益、损害方面考虑。行为人对其他不同类的罪过的收益和损害方面予以考虑,然后在作出选择,这样的也是被纳入其考虑的范围之内的。[3]在惩罚方面,边沁认为刑罚的结果必须是其收益的痛苦不小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这样的刑罚才是必要的,合乎人性的并能达
7、到实现社会公共福利的效果。 三、康德和黑格尔的刑法思想 康德是二元论的哲学思想,在人的存在问题上区分了感性的现象世界和理智的本体世界,人就属于双重世界,在感性世界是受因果律的支配,在理性世界则是自由的。康德并以此来界定道德和法,将道德看做是本体,法是现象,二者不进行严格的区分。他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犯罪是人对法律的故意违反。犯罪是一种恶,人能够自由选择犯罪或者不犯罪。既然人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了犯罪,选择了恶,那么社会就能从道义的立场上非难他,要求犯罪人承担道义责任。黑格尔把犯罪看作是不法的一种,认为犯罪是故意进行的,是公然的对法的根本否定
8、。犯罪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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