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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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11216(颁布时间)19911216(实施时间)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1年11月23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第三章就学第四章学校第五章教师第六章经费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德

2、、智、体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三条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条义务教育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必须落实到乡镇。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实行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提出任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其政绩考核

3、时应将实施效果作为一项内容。第六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步骤和普及程度,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城镇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在1995年前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在本世纪末,全省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并逐步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和方案,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城镇和农村在制定总体建设规划时应将义务教育设施列为重要内容,并与当地实施义务教育规划相协调。第二章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省

4、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措施、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组织全省义务教育的实施;制定校舍建设标准和教学设备标准;负责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落实和管理,负责师资的培养、培训工作。(二)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安排落实教育经费;督促、指导校舍建设和教学设备的购置;培训小学教师;管理、考核公办和民办教师;检查、监督义务教育的实施。(三)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普及义务教育方案,负责本辖区内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提出合理设置初中

5、、小学的意见,并管理教学工作;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调配公办和民办教师;统筹统发民办教师报酬;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校舍、设备和场地,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关心教师生活。第十条国营农(林)场、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普通初级中等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行政上接受其主办单位领导。在实施义务教育和学校教学业务上,接受所在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十一条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建立基础教育督导制度,负责对本辖区义务教育的实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

6、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年度对义务教育进行检查验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接受检查、监督。第三章就学第十三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聘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第十五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义务,保证使其适龄子

7、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迫使其辍学而务工、务农或经商。第十六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免收学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免收杂费;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办法。禁止另立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减免杂费。对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的子女免收杂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已实行免收杂费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前三款规定免收杂费的,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应按减免杂费的金额拨给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分配给学校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挪用。第十七

8、条非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免收的杂费,由办学单位自筹资金解决。由社会力量承办的义务教育的学校,其收费标准和办法应报所在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助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第十九条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地区,应有计划地取消小学毕业生升初中考试,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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