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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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8〕149号当事人:广州市电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查,当事人建成吊扇及其零部件生产、加工、销售项目,于2013年6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当事人废气主要是喷涂加料工序产生的粉末,粉末经抽风机收集,再采用过滤机处理后回收利用。过滤净化后的废气引至烘干室加热处理,再经烘干室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排气筒引至15米高空排放。有机废气经抽风机收集,再经活性炭吸附处理,经排气筒引至15米高空排放。2018年2月5日,当事人正常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本局委托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喷涂车间废气处理

2、后排放口(气-01)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报告编号:贝环境检测MB字(2018)第0194-2-13号)显示,当事人喷涂车间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气-01)外排废气中的甲苯与二甲苯合计的平均实测浓度为21.2mg/m3,超出《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816-2010)表2第Ⅱ-15- 时段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8mg/m3)。2018年4月10日,当事人正常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本局委托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定子废气排放口(气-03)外排废气进行采

3、样监测。监测结果(报告编号:贝环境检测MB字(2018)第1201-2-13号)显示,当事人定子废气排放口(气-03)外排废气中的甲苯与二甲苯合计的平均实测浓度为20.1mg/m3,超出《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816-2010)表2第Ⅱ时段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8mg/m3)。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贝环境检测MB字(2018)第0194-2-13号、贝环境检测MB字(2018)第1201-2-13号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8】34号、南环法改【2018】0000063号)及送达回执、《关于广州市电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穗南开环管影【2015】93号)、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经查实,当事人2018年2月5日喷涂车间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气-01)外排废气中的甲苯与二甲苯合计的平均实测浓度及2018年4月10日定子废气排放口(气-03)外排废气中的甲苯与二甲苯合计的平均实测浓度,均超出《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

5、,DB44/816-2010)表2第Ⅱ时段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8mg/m3),-15-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6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53号、南环听告字[2018]54号),当事人于同月14日向本局递交了书面听证申请,并于同月19日向本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同年7月6日,本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53号)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本局在告知书中执行的适用排放

6、标准错误,该公司的废气排放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告知书中显示本局委托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月5日对该公司喷涂车间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气-01)检测结果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的实测浓度为21.2mg/m3,超出《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816-2010)表2第Ⅱ时段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8mg/m3。该公司在查阅了该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等资料,对照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后,认为在该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只有总VOCs排放参考适用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7、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第Ⅱ-15- 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而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排放适用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级标准(第二时段)排放限值。依据如下:1、对照行业划分和生产等实际情况,该公司的生产项目不在《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816-2010)的适用范围内。该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的第21页、第38页、第39页、第41页均明确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8、DB44/27-2001)二级标准(第二时段)排放限值。2、由于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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