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岳海燕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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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岳海燕保险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4-2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岳海燕保险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3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安定路12号1号楼第二层202-205室。负责人沈发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君,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海燕,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

2、略)。委托代理人郭华胜,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海燕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05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欣担任审判长,法官郭菁、周岩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海燕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9月21日7时10分,岳海燕之夫史云驾驶岳海燕所有的车牌号为京GQM266小客车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平关路0千米加900米处适遇刘占岭骑

3、自行车行驶至此,两车相接触,两车均损坏,刘占岭死亡,史云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刘占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史云负次要责任。刘占岭之父刘吉城、之母姜春景、之妻范小丽、之女刘豫齐起诉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已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平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岳海燕、史云赔偿刘吉城、姜春景、范小丽、刘豫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7590元。判决生效后,岳海燕、史云依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向安邦保险公司索赔137590元、驾驶员座位责任险1万元、车损险12640元,安邦保险公司仅赔偿了5万元,

4、不足部分拒绝赔偿。现诉至法院,要求安邦保险公司赔偿岳海燕交通事故损失137590元、驾驶人员座位责任险1万元、车损险12640元,共计160230元中未予赔付的110230元。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

5、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安邦保险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首先,安邦保险公司应付给岳海燕的赔偿款已全额支付完毕。安邦保险公司应向岳海燕支付的赔偿金包括商业三者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共计103202.65元,其中商业三者险81187.65元(损失金额270625.5元×事故责任比例30%)、驾驶员座位责任险1万元、车辆损失险12015

6、元(损失金额40050元×事故责任比例30%)。安邦保险公司分别于2008年10月17日被平谷法院扣划了49256元,于2008年11月13日支付给岳海燕53946.65元。因此,安邦保险公司已向岳海燕支付完毕应承担的赔偿金。其次,依据保险条款,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安邦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综上,安邦保险公司不同意岳海燕的诉讼请求。查明:2007年2月5日,安邦保险公司为岳海燕出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保险单号为:1026003222007000313,被保险人为岳海燕,号牌号码为京GQM266,保险期限自20

7、07年2月6日0时起至2008年2月5日24时止,承保险种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保险、车上人员驾驶员座位责任险等,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6万元(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驾驶员座位责任保险金额为1万元。该保险单的“重要提示”一栏载明: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载明:第一部分基本险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五条

8、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其中第(七)项: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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