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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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坐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下列财产:(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财产:包括家用电器、文体娱乐用品、衣服、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

2、的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

3、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第五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

4、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6(一)基本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雷击、洪水、地面突然下陷、崖崩、龙卷风、突发性滑坡;2.暴风(8级以上风力)、暴雨(12小时降水量30毫米或24小时降水量50毫米以上)使房屋的主要结构(指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和损毁;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二)综合险:除包括上列基本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赔偿存放在保险地址室内每件价值30元以上的保险财产

5、,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而造成的破坏和损失。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二)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

6、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家庭成员、雇佣人员、寄居人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七)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第九条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

7、赔偿。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一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二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6保险期间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8、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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