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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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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佛禅法民二初字第246号 原告(反诉被告):XX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张X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堂,男,汉族,1965年5月4月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先歌乐器有限公司XXXXXXX,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黄伟,男,土家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XXXX号XXXXXXX,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XX。 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XXX机械工业
2、有限公司。住所:XX。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罗X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彬,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海波,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 原告XX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佛山市XXX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审查并准许被告XXX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针对原告提出的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郑秀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
3、员李佩桃、人民陪审员邵伟东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并于庭后当日补交了书面申请。2010年7月23日,原、被告双方一致要求本院指定鉴定机构,但此后原告一直未交纳申请鉴定费。2011年3月15日,因本院工作岗位变动,改由迟福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佩桃、人民陪审员邵伟东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军堂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伟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夏彬参加了上述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09年4月22日,原、
4、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全新YH28-450型油压机一台,价格204000元。合同对该油压机的机械、液压及电器部分作了详细约定,并约定,原告在被告送货前向其支付货款173400元,货由被告负责送至原告工厂。2009年4月29日,原告按约将货款173400元支付给被告。2009年5月11日,被告将涉案油压机送至原告工厂。但次日原告发现该油压机明显使用过,并非新机,也无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油压机里的破旧部件也与合同约定不符。鉴于油压机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被告退货更换新机器。2009年5月26日,双
5、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书》,被告同意运回该油压机并为原告更换一台。但实际上被告只是将原油压机重新喷漆后送回原告,并未更换新机,存在质量问题的油压泵也未更换。原告在测试过程中,该油压机部件爆裂,无法使用,后原告要求退货被拒绝。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退回涉案油压机,被告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返还货款173400元,并赔偿损失173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XXX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不予确认。被告已按约定将机器设备进行二次调试,并在原告验收合格后交付原告使用,若该设备经二次调试后不符,则不会送至原告厂
6、房。原告虽然提供照片说明机器开裂,但该照片不能证明是否为被告销售的产品,也没有证据证明机器开裂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且涉案机器开裂可能是在被告交与原告后,由于原告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因此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予确认。 被告XXX公司反诉称:XXX公司购买涉案机器后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出现一些小问题,2009年5月26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XXX公司将设备运回,处理设备出现的小问题后,通知反诉被告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XXX公司将机器送到XX公司安装调试;XXX公司对XX公司尚欠余款30600元减免10
7、600元。该协议签订后,XXX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机器经XX公司验收合格,由XXX公司送到XX公司安装调试后交付其使用,但余款20000元XX公司至今未付。故反诉请求判令XX公司支付余款20000元,并承担从起诉日起至支付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XX公司针对被告XXX公司的反诉辩称: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在XXX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XX公司不予支付剩余货款。XX公司在XXX公司维修该机器后并没有验收。XX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证明双方的
8、购买合同关系。经质证,被告无异议。 2、新到450吨油压机问题讨论表及协议书,证明被告提供的油压机有产品质量问题及处理结果。经质证,被告对讨论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认为该证据只涉及机器表面部分,未涉及实质的产品质量问题;对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 3、来访单8份,证明被告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频繁到访原告XXX公司。经质证,被告认为即使是频繁前往XX公司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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