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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劳工退休金条例罚则规定之权责划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勞工退休金條例罰則規定之權責劃分一、為落實勞工退休金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罰則規定之權責宜明確劃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條規定,有關因勞工退休金之收支所生之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強制執行等業務悉應由勞保局負責;至於督促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職掌,勞工退休金條例並未變更現行作法,故仍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另,如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扣留勞工工資之案件,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性質相似,仍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二、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罰則規定之權責劃分詳如附件。6違反條次項次條文內容罰則主管
2、機關第九條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第四
3、十九條雇主違反第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手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勞工保險局第十一條第二項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第四十七條雇主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給付標準及期限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地方主管機關(說明:未依規定給付舊制年資
4、資遣費及退休金)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雇主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給付標準及期限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地方主管機關(說明:未依規定發給新制年資之資遣費)6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第二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5、。第四十七條雇主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給付標準及期限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地方主管機關第十三條第一項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第五十條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罰鍰規定,不再適用。地方主管機關(說明:未
6、依規定提撥舊制之退休準備金,該項收繳之罰鍰,應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第十四條第一項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第五十三條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仍不繳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其按月加徵之滯納金,未滿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勞工保險局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雇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申報、通知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7、勞工保險局6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第十八條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第四十九條雇主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勞工保險局第十九條第一項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
8、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第五十三條雇主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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