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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劳工退休金条例施行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名 稱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第一章總則第1條 本細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 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以下簡稱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下簡稱提繳申報表)各一份送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前項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得免填提繳單位申請書,其提繳單位編號由勞保局逕行編列。第3條 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除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外,應檢附雇主國民身分證影本,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下列證件影本:一、工廠:工廠登記證
2、。二、礦場: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三、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等:登記證書。四、交通事業: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五、公用事業:事業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六、公司、行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書。八、其他事業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不能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依第一項規定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者,負責人非本國籍時,以居留證或護照影本為之。第4條 有下
3、列資料變更時,雇主應於三十日內向勞保局申請:一、事業單位之名稱、登記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二、負責人變更。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勞保局得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變更資料或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第二章制度之適用及銜接第5條 雇主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應由勞工親自簽名。書面徵詢格式一式二份,雇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雇主應將徵詢結果填具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及提繳申報表寄交勞保局,並留存一份。勞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選擇本條例勞工退休金制度時,除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雇主表明外,並得以書面向勞保局聲明。雇主申報如與勞工聲明不同者,以勞工聲明為準。勞工
4、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第6條 事業單位未經核准實施年金保險前,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第7條 事業單位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徵詢勞工之選擇時,勞工未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除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者外,雇主應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5新進勞工未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雇主應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雇主徵詢勞工之選擇時,應以書面為之,並由勞工親自簽名。書面徵詢格式一式二份,雇主及勞工應各留存一份。第8條 本條例施行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應
5、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並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保局辦理申報。但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實施年金保險者,不在此限。前項勞工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及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第9條 勞工同期間受僱於二個以上之雇主者,各該雇主應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分別提繳。第10條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第11條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改組、轉讓或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進行併購者,其留用勞工
6、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度及保留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新設或受讓之事業單位應予承受。第12條 勞工得將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依本條例投保之年金保險;於未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請領退休金條件前,不得領回。勞工依前項規定全額移入退休金者,其所採計工作年資,始得併計為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工作年資;移入時,應通知勞保局或保險人。第13條 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內選擇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得變更原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前項變更,一年以
7、一次為限;雇主應於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保局及保險人申報。第14條 選擇適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擇投保年金保險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選擇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年金保險,或一次將其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個人退休金專戶。勞工依第一項規定移轉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者,其已提繳退休金之期間,不得低於二年;依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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