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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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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都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专用章丰人办发〔2017〕30号核收:丰都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宪法宣誓誓词情况监督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县政府办、法院、检察院、中市驻丰单位、有关部门,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丰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宪法宣誓誓词情况监督办法》《丰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和《丰都县中市驻丰单位监督办法》已于2017年8月1日丰都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2、请遵照执行。丰都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7年8月21日16丰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宪法宣誓誓词情况监督办法(2017年8月1日丰都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激励和教育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促进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3、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实履行誓词,主动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第三条履行誓词对象(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16(二)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四)县人
4、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四条履行誓词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三)廉洁自律情况。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采取胜任度测评的方式对履行誓词对象开展监督。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根据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可确定对部分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宪法宣誓誓词情况进行胜任度测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初须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5、上年度履行誓词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部分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现场报告履行誓词情况,并统一开展测评。一届内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场报告履行誓词情况至少1次。第七条16现场报告履行誓词情况对象确定。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现场报告履行誓词情况对象的建议名单。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协调,并提请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履行誓词报告
6、对象所在单位及相关单位。第八条对宣誓人开展履行誓词情况的胜任度测评。在每年年初召开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三个等次对宣誓人履行誓词情况进行测评,“胜任”票数等于或超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人数60%的确定为“胜任”;“胜任”和“基本胜任”票数超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人数50%的确定为“基本胜任”;“胜任”和“基本胜任”票数未超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人数50%的确定为“不胜任”;并现场公布测评结果。第九条胜任度测评的结果运用(一)宣誓人应根据胜任度测评结果认
7、真制定整改方案,测评结果为“基本胜任”和“不胜任”的,在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经主任会议同意后进行整改,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结果(需要长期整改的,在办理落实后应向县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整改。(二)对胜任度测评为“基本胜任”16等次的,宣誓人应根据安排在适当时候重新报告履行誓词情况并再次进行测评。(三)对胜任度测评为“不胜任”等次或重新报告后胜任度测评为“基本胜任”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县委对其当年考核取消评优资格。(四)县人大常
8、委会将胜任度测评情况向县委报告,供县委考核、奖惩、任免干部参考。第十条在胜任度测评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拉票、串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6丰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2017年8月1日丰都县第十八届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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