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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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反担保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编号:芜兴字()第号甲方:(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传真:乙方:(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传真:或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主债务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传真:或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甲、乙双方为确保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抵押反担保事项经协商一致,作出如下约定:第一条:主债权数额与期限主债务人向银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方”)借款万元人民币(本金)【期限为

2、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利率】,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借款合同》。根据甲方与主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担保业务合同》约定,该借款由甲方向贷款方提供第三方保证,甲方与贷款方签订编号为《保证合同》。应主债务人请求,经甲方同意,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给甲方,为主债务人的上述借款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第二条:抵押物名称1、名称:;2、数量、质量:;3、状况(面积或规格):;4、估价状况及依据:;5、所在地:;6、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及证号:;7、已设定抵押部分情况:;8、其他:。第三条:抵押物

3、的清点、登记1、清点。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必要时列出清单,由双方代表在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抵押期间,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凭证及相关资料由双方确认后,由甲方保管。2、第二条对抵押物价值的估计,不作为进行抵押物处分的价值依据。3、登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抵押物(A、必须;B、不须)设定抵押登记。须经有关部门设定抵押登记的,由甲方和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到法定登记机关共同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乙方确信,主债务人能够全面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担保业务合同

4、》。如果主债务人违约导致甲方代偿,乙方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1、甲方履行保证义务而代主债务人支付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息、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甲方支付的第1点所述款项,按年率10﹪计算的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付的公正费、评估费、鉴定费、保管费、保险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4、上述《担保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本息、违约金;5、甲方的其他损失;6、其他:。第五条:抵押解除及抵押权实现1、

5、主债务人全面履行完毕上述《担保业务合同》,甲方向贷款方担保的责任解除后,依法设定的抵押才可解除。抵押已向有关机关登记的,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注销登记。2、主债务人违约导致甲方代偿,甲方在代偿后的10天内未受清偿的,甲方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如果抵押物在所有权或其他法律事项上有瑕疵或遭遇任何损坏,导致甲方无法按照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充分受偿的,乙方无条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收

6、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3、根据上述《借款合同》,主债务人需要提前归还贷款而未能履行,导致甲方提前代偿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4、对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作出的努力,乙方应积极配合。第六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选择将抵押物。A、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第一保险受益人,并交纳保险费,将保险单交甲方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投保期限应长于上述《担保业务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至少六个月。若保证期限延长,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限手续。在本合同

7、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B、不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于乙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应在10天内向甲方提供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并办理反担保手续。2、甲方对贷款方的担保责任解除前和甲方的抵押权实现前,若抵押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同意甲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甲方存入指定的帐户;(2)如主债务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乙方;(3)如主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承担代偿责

8、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乙方向甲方清偿债务;若保险赔偿金小于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的借款本息,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就不足部分另行提供相应担保。3、甲方对贷款方的担保责任解除前和甲方的抵押权实现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不得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为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4、若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减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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