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程序的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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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和解程序的配套机制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吸收了司法实践中的有益作法,单独设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新增了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恢复性、平和式的解决刑事案件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破坏性、武断式的解决刑事案件的方式,具有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更好地发挥刑事和解程序的功能,应尽快建立起一套配套机制作为该程序的支撑。  关键词:刑事和解配套机制  一、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利

2、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为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  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的有效介入,可以发挥以下支撑功能:其一,从刑事和解的程序公正层面来看,主要面临的是如何促进和解程序的民主性与公正性,从而防范合意向同意或恣意变质,甚至向强制蜕变。[2]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当事人知晓自己在刑事和解中享有的权利,在受到非自愿性和非法性干扰时,能够有维护权利的依托;其二,法律援助制度也是帮助当事人和办案机关进行良好沟通的有效机制。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对刑事和解的本质及意义可能会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从

3、而可能与办案机关在沟通上产生相应的困难。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帮助当事人正确把握对刑事和解制度本质的理解,防止相应风险的产生;其三,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消除刑事和解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刑事和解可能产生两种消极后果:一是被害人一方"漫天要价"或者提出荒唐的赔偿方式,二是加害人一方"事后赖账"。在法律援助介入刑事和解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明确刑事和解在法律法律及道德层面的底线,从而保证刑事和解的合法性。这样既能提高刑事和解当事人的满意度,又能保证刑事和解制度功能不被异化。  二、国家补偿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指,对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又由于种种原因

4、不能从加害方得到损害赔偿的被害方,由国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使被害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的救济方式。有关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对象、范围、原则、机构及补偿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和被称之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3]  笔者认为,应当尽早制定全国范围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律,推动该制度的统一化及规范化,使国家补偿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有机结合。一方面,对于一些较为贫穷的加害人,在其真诚悔罪、被害人又谅解的前提下,如果仅因其没有赔偿能力而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显然有失公平。如果可以由国家来承担对被害人部分的补偿责任,给这些加害人一次机会,在

5、适度减轻其赔偿负担情况的同时,还能有助于改造和尽早回归社会;另一方面,由于刑事和解通过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来激发加害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积极性,容易使一些加害人违心和解,甚至造成"花钱买刑"的消极后果。因此,除了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外,还应以完善的国家补偿制度为后盾,那么,刑事和解制度的矫正、抚慰、化解仇恨、恢复社会关系等多元价值才不至于被赔偿经济损失的一元价值所淹没。[4]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综合考虑其年龄、品格、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

6、因素后,认为不起诉更符合公共利益的,暂时不予起诉,并设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期间届满就不再提起公诉的制度。[5]  从价值取向上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内在同一性:首先,两者都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刑事加害人,以非刑罚化的方式予以处理,具有防止其再犯、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的积极功能;其次,在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条件下,两者均缩短了诉讼时间,减少了诉讼成本,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最后,两者都以恢复性、平和式的方式解决刑事案件,有利于及时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也顺应了国际社会去非刑法化、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

7、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然而,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仅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未成人犯罪才允许适用。笔者认为,应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完善,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有效对接,对于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根据被不起诉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附加条件;待考验期届满后,被不起诉人满足附加条件的,不起诉决定即生效。  四、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

8、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6]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等六省市设有社区矫正的试点,但总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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