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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海征方(2016)第59号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6]152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复核,拟定了海征方预(2016)第5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预公告》。并在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不同意见,遂按规定上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内容及事项作如下公告:一、征地补偿标准编号被征地村单位拟征收的地类面积前三年平均产值(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万元/人)(公顷)1三星镇镇集体建设用地居民
2、点及工矿0.3481-27--二、各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单位:万元乡(镇)村(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三星镇镇集体9.3987009.3987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征地单位应安置农民人口数为:三星镇镇集体0人。农民人口安置办法采取保障安置方式安置[具体安置补助费数额详见本公告第二条]。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以
3、依法申请协调和裁决。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特此公告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海征方(2016)第60号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6]152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复核,拟定了海征方预(2016)第6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预公告》。并在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
4、行了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不同意见,遂按规定上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内容及事项作如下公告:一、征地补偿标准编号被征地村单位拟征收的地类面积前三年平均产值(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万元/人)(公顷)1余东镇新宇村村集体建设用地居民点及工矿0.1864-27--二、各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单位:万元乡(镇)村(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余东镇新宇村村集体5.0328005.0328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征地单位应安置农民人口
5、数为:余东镇新宇村村集体0人。农民人口安置办法采取保障安置方式安置[具体安置补助费数额详见本公告第二条]。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协调和裁决。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特此公
6、告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海征方(2016)第61号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6]152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复核,拟定了海征方预(2016)第6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预公告》。并在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不同意见,遂按规定上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内容及事项作如下公告:一、征地补偿标准编号被征地村单位拟征收的地类面积前三年平均产值(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万元/
7、人)(公顷)1三星镇镇集体建设用地居民点及工矿0.1429-27--二、各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单位:万元乡(镇)村(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三星镇镇集体3.8583003.8583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征地单位应安置农民人口数为:余东镇新宇村村集体0人。农民人口安置办法采取保障安置方式安置[具体安置补助费数额详见本公告第二条]。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
8、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协调和裁决。申请人对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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