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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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市监听告字〔2018〕176号亦和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商标侵权案,本局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现查明:你单位于2017年12月1日与南通博饮食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博饮公司)签订《产品加工生产协议》,双方约定:你单位委托博饮公司贴牌生产柚他等品牌系列产品,并提供原材料及产品包装装潢;博饮公司负责来料加工并包装成品,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由你单位自行提货,提货后结算货款。根据协议约定及你单位要求,博饮

2、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2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6月20日生产了三个批次的“柚他”柠檬茶饮料,共9.5吨,合计753箱(每箱24瓶),其中你单位已提货并销售的有183箱,剩余570箱。你单位经营的上述“柚他”柠檬茶饮料批发价25元/箱,计经营额18825元。执法人员查获该款饮料的包装标签(俗称瓶贴)共2卷、每卷约3000只,标签为300元/卷,计经营额600元;外包装纸盒箱40只,纸箱为1.5元/只,计经营额60元,合计经营额660元。另查明:你单位委托生产的上述“柚他”柠檬茶饮料,包装外观整体为黄色,下半部分为咖啡色,装潢主体图案(如图)。从上至下依次为:“柚他

3、”及“YOUTA”6的红色文字字母组成标识(如图);中间为绿色叶子图案上标“柠檬茶”白色文字,之下标“好茶+好柠檬”白色文字体配以红色底色;下方部分为柠檬截面和绿色叶子图案(如图),底部标“柠檬味茶饮料,净含量500ml”等内容。纸箱包装前后面及上面标注为“柚他YOUTA柠檬茶,好茶+好柠檬,柠檬味茶饮料,净含量500ml×24瓶”文字及柠檬截面和绿色叶子图形;左右面上方标注为“柚他YOUTA柠檬茶,好茶+好柠檬”文字及柠檬截面和绿色叶子图形等。维他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第11669724号,第30类,核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第15252796号,第30类,核

4、定使用在“柠檬茶饮料”等商品上),(第15252801号,第32类,核定使用在“柠檬水”;“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使用在维他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的一款名为“维他”柠檬茶的饮料包装上。证据及证明对象:证据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证据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权限及身份情况。证据三:2018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在博饮公司位于海门市腾飞大道9号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4张,视频资料1份,博饮公司提供

5、的《产品加工生产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6委托博饮公司生产“柚他”柠檬茶饮料的事实。证据四:执法人员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4张,视频资料1份,现场提取的“柚他”柠檬茶饮料瓶贴1张,对博饮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皓文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孙兆飞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生产的“柚他”柠檬茶饮料包装装潢上使用的文字、字母、产品标识、装潢图案的基本特征。证据五:博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柚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中国农业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2份,对博饮公司法定代

6、表人薛皓文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孙兆飞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委托代理人孙兆飞提供的出货单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博饮公司生产“柚他”柠檬茶饮料时间、数量、价格、原料材包装装潢的来源及违法经营额的事实。证据六:贝克麦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维他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决议证明》复印件1份及相关委托授权书,该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介绍信》和《投诉书》各1份、《商标注册证》(第11669724号、第15252796号、第15252801号)复印件各1份和相关证明资料1份,证明维他奶

7、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维他”系列文字、图形等商标及上述商标图形特征的事实。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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