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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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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申诉举报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2.《工商行
2、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七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3.《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二条: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二、承办机构县消费投诉举报中心三、服务对象符合事项办理条件的个人四、申请条件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五、申报材料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
3、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2.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3.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4.明确具体的诉求。六、服务流程七、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2.《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
4、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三十三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
5、对疑难、复杂的投诉,调查调解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咨询方式咨询办理的地点: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106号房间;电话:12315、12331、12365、38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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