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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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与设计  篇一:中国排污费制度及其完善  排污收费制度历程:  排污收费制度起源于工业发达国家,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大约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当时,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制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在环境政策领域中逐步引入和实行了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的制度。  我国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8—1981年。这是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和试行阶段。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在我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的设想;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

2、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自1979年开始至1981年底,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开展了排污收费的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从1982—1987年。这是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阶段。1982年2月,国务院在总结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实行排污收费的目的、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做出统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  第三阶段,从19

3、89年至今。这是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发展和不断完善阶段。1988年7月,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10号令,颁发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在全国实行了排污费的有偿使用,由此拉开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帷幕。  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  制定排污收费法规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一系列单项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第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过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另有规定的,依照水

4、污染防治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来自:小龙文档网:中国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与设计)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明确了:(1)由国务院来制定排污收费的具体办法,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是行政法规,在全国普遍适用,是地方政府制定收费具体办法的依据;(2)征收排污费包括超标准排污费、二氧化硫排污费及污水排污费等;  (3)缴纳排污费是排污者的责任义务;(4)在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时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5)征收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则是排污收费的专项法规,它对征收排污费的

5、目的、对象、收费的标准依据、主要政策及其管理与使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缺陷  1、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  从经济学角度看,对排污者征收的排污费应该等于他给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其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然而我国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的排污费往往连治理污染的成本都无法完全弥补。这种偏低的环境资源价格,既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也没有反映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根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排污费征收标准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成本的50%左右,某些项目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例如,目前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收费标准为元/千克,而火电厂

6、烟气脱硫平均治理成本为4~6元/千克。这必然会导致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宁肯交纳超标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这说明排污收费标准偏低是排污收费政策设计的重大缺陷,它不可避免地会使政策结果与目标发生背离而造成政策“失灵”。  2、排污费的开征范围不全面。  1982年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废水、废弃和废渣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其中超标废水20项,超标废弃21项。1991年全国统一了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1993年开征了污水排污费。1991年、XX年先后修订了排污费征收标准。1991年将超标废水的污染因子增加至29项,XX年

7、又增加至65项,废弃物的污染因子由1982年的21项增加至XX年的44项,XX年还增加了危险废弃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但目前排污费征收标准仍然不够全面,放射性物质、垃圾、汽车尾气以及面源等污染物仍然没有排污费征收标准,这些污染物的排放带来了很大的环境污染问题,但由于政策对这些污染因素的规定很少,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规定,从而造成受害方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只要排放了污染物,就会给环境造成损害,就必须花费成本进行治理。对这些排污行为不征收排污费,违背了“污染者付费原则”,使排污收费政策存在无法干预的“真空”。  3、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  目前,全国范围内都不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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