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都江堰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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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江堰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江苏金阳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自强地址:江苏省宝应县曹甸工业集中区经查,你公司在参与都江堰市教育局2016年幼儿园教学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编号:0773-164GNC01196)第三包公开招标采购中,所提供的中检集团理化检测有限公司、国家玩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25份检测报告,国家木制家具及人造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徐州)的7份检测报告,以及提供的项目业绩—五指山市幼儿园设备购置项目的中标通知书(琼政招投标(2015)1182号)、与五指山市教育局签订的供货合同,均为虚

2、假材料。在第八包公开招标采购中,你公司提供的国家木制家具及人造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徐州)的5份检测报告,以及提供的项目业绩—五指山市幼儿园设备购置项目的中标通知书(琼政招投标(2015)1182号)、与五指山市教育局签订的供货合同,均为虚假材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60089.6元(第三包采购金额3358000元、第八包采购金额41532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

3、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有效期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60089.6元(第三包采购金额3358000元、第八包采购金额41532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及违法所得缴

4、入都江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归集专户(帐号:51001586908050721934,开户行:建设银行都江堰支行,项目名称:罚没收入,执收单位:都江堰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

5、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都江堰市财政局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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