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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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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篇一: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XX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XX公共基础知识练习、XX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为大家带来的是《国际法之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区域”部分)和1994年《关于执行1
2、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国际海底开发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国际海底管理局组织和控制区域内的活动,特别是区域内的资源的开发活动。海底局包括由全体缔约国组成的大会、36个国家组成的理事会、负责开发生产活动的企业部和秘书处四个主要机构。 区域内资源开发釆取“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海底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具体做法是:在区域内的一个矿区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海底 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另一块作为
3、“合同区”,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进行开发。上述公约和协定还就开发中的生产政策、财政政策、审查制度、技术转让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我国已积极参加了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和幵发活动,目前作为区域开发的“先驱投资者”,已在太平洋获准圈定了一块万平方公里的海底勘探矿区。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篇二:浅论国际海底区域与资源的法律地位及开发制度 浅论国际海底区域与资源的法律地位及开发制度 已有1172次阅读XX-4-2517:56
4、个人分类:未分类
5、
6、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浅论国际海底区域与资源的法律地位及开发制度 摘要到六十年代初,当人们知道锰结核含有铜、镍、钴、锰等重要的金属矿产,并且大洋底部储存量巨大时,国际上关于海底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的辩论越来越激烈。本文首先分析了在海底区域法律地位的争论中的三种主要观点,即无主物原则、共有物原则、和公海自由原则适用“区域”的错误理论。指出“区域”应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分析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意义。由于开发海底的蕴藏矿产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必须合理的开发海底资源。对于区域资源的开发制度,本文在解
7、释单一开发制、国际注册制和执照制的基础上剖析平行发展制的实质。 关键词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开发制度 联合国讨论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的概况 联合国范围内讨论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过程就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发展成为原则的形成过程。 1967年8月17日,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阿维德·帕多提出建议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的继承财产”。这一概念的提出直接推动着修行海洋法的新运动。1968年12月21日,联大第2467A号决议决定建立“和平利用国家管
8、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委员会”(海底委员会)审议国际海底用于和平和人类福利问题。第二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国际海底的四项决议,其中第2574D号决议要求在国际制度建立之前,国家和个人均不得对国际海底资源进行开发,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任何权利主张不予承认。这项 决议由拉美、亚洲和非洲十二个发展中国家提出,他挫败了少数海洋大国鼓吹自由开发国际海底的主张,对以后国际海底制度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在海底委员会讨论的基础上通过了2749号决议。即“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宣言”
9、。宣言明确规定了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的继承财产。这就表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已经获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赞同。1[①] 国家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法律地位的争论 关于国际海底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各国法学家以及海底委员会和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的各国代表团曾提出过很多不同的主张。概括主要有以下三种。即无主物原则,共有物原则和公海自由、人类共同的继承财产原则。 无主物原则 无主物是罗马法关于物权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一个物体未曾被任何人占有,或者原先的所有者放弃了其所有权,但可以由于对无主物的拿取或无主的地方
10、的占据而取得私人所有权。各国国内法一般都用法律规定无主物应归谁所有,法律无明确规定者一般归先占者所有。 传统国际法学家往往将海床洋底认定为无主物,各国可以通过先占的方式获得其中一部分主权。如《奥本海国际法》一书中也认为“公海海床下的下层土是无人之地;沿岸国家可以用以领海海床下的下层土开始占领的方法取得公海海床下的下层土”,并声称“一个国家的法律上可以??取得海床表面的主权和财产权。”自从发现锰结核重要的经济价值后,有的学者主张国际海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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