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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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上)编辑。以上各章对长江中下游地区各分区的渔业经济及整个流域的渔业生产、渔业贸易状况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最后,本章主要探讨明清时期官方所颁布和实际施行的渔政制度,以及征对渔业生产状况的改变其渔政制度所产生的改革和变迁。以下各节分别从河泊所的机构设置、渔业课税的征解与管理、渔户户籍人口与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节河泊所的机构设置沿革一河泊所的设存与公署规制1.河泊所的创设早在元代,即有河泊课之征、河泊官之设[1]。但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设置鱼税征收机构――河泊所,则自明初始。元末兵燹,陈友谅据湖广与朱元璋争雄。陈友谅为湖广沔阳之渔家子,本姓謝氏,祖上

2、入贅於陳,因此改从其姓。少年时曾读书习字,略通文义[2]。陈氏深知渔业之利,起兵后用普颜不花提调湖池鱼课,以为军费资助[3];甚至“以北河渔利充侍妾脂粉费”[4]。朱元璋破陈氏后,对左相国李善长说:“陈友谅用普颜不花提调湖池鱼课,今既得湖广,仍用普颜不花为应天府知府兼提调鱼课,其原有湖官三百余人,仍旧与联名办课。”[5]可见明太祖朱元璋在与沔阳渔家子陈友谅的争战中充分认识到湖池渔利对财政税收的补益,沿袭并发展了陈氏对湖广水域的渔业管理;其后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又陆续于已攻掠各地河湖水域设置河泊所征收鱼课以助军费。如甲辰、壬寅等年份于湖广、安庆等地区设置的河泊所即属此类。《名卿

3、绩纪》卷3载:“太祖为吴王,善长为左相国”;“定楚地鱼税,该隐匿,岁得数百万顷”[6]。《国初事迹》载其在“江西湖广湖池设官办课,岁得谷一百余万石”[7]。建国后更诏令于全国各地水域包括沿海地区普遍设置河泊所,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严密的渔政制度。洪武十四年至十六年间,中央差派有司官吏下到各地方丈量水域、核定面积并编定鱼课课额。明人的诗文中对此亦有所反映,如在湖南永州地区,“当年差官闸湖荡,尺水从兹起波浪”;“丈量绳引计顷亩,半抑编氓强分受……”[8]。太湖地区也有类似记载,如“皇帝三年秋七月,惊闻大舫湖滨歇。里长逋窜甲首出,相将荡漾水晶窟。上下从流细丈量,长绳细算牛毛密。吁嗟乎

4、,河泊编氓居釜底,天赐青草一带水”[9]。可见其丈量计算十分细密,尺水从流即予征课,少有遗漏者。洪武十五年十一月,定“天下河泊所凡二百五十二”[10],但这只能说明至此时全国已设有252个河泊所,而并不是说自此之后便不再设置。事实上,洪武十五年以后又陆续设置了很多河泊所。据万历《大明会典》卷36所载,河泊所的设置遍及北直隶、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共10个省区62个府州。《明史》卷81《食货志五·商稅》上载:“官司有河泊所”,“河泊所惟大河以南有之,河北止盐山县”。事实上,这一史料是不确切的。明初在黄河以北不仅在河间府盐山县有河泊所之设,又设有静

5、海县河泊所;在更北的顺天府武清县亦设有韩家树河泊所。静海县河泊所与韩家树河泊所存设的时间还比较长,前者于宣德七年裁革,后者于嘉靖元年才予以裁革[11]。永平府的滦州亦有河泊所之设,如《明实录》载,永乐八年九月,“改北京滦州河泊所为滦州蚕沙河泊所”[12]。明洪武时期,全国各地之河泊所即已形成基本的分布格局。其中以湖广设置数量最多,南直隶、广东、浙江、福建次之,其它省分则较少。洪武中后期官方进行了各地水域勘界定课,创建河泊所办公公署等税制管理的完善工作。永乐时期,仍陆续有河泊所的设置,甚至在今越南境内都曾设置过河泊所。如明成祖将交趾地区纳入自己的版图以后,即曾在其地设置过河泊所

6、。《明太宗实录》卷84第1119页载,永乐六年冬十月,成祖诏令省革交趾威蛮州之山定县,其税课局及河泊所均改隶威蛮州。又弘治《徽州府志》卷6《荐辟》*载,休宁举人王士和曾任“交趾慈廉州上古河泊所大使”。永乐以后,则少有开设河泊所之记载。据笔者所见资料搜集所做统计,可考者达420所。估计明初所设河泊所尚不止此数,万历《大明会典》卷36《鱼课》载:“凡鱼课,每岁南京户科编印勘合。通计四川等布政司并直隶河间等府州县河泊所等衙门该勘合六百八十九道,皆以河字为号,南京户部领回发各衙门收掌。各记所收鱼课米钞若干,年终进缴。”笔者由此推测,明代前期所设河泊所可能多达689所,如此,则尚有27

7、1所无考。2.河泊所的废置变迁明初设置河泊所时,对其水域面积、征课数额应达规模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故河泊所设置过多过滥。一些河泊所征课太少,或者鱼利很少而所定课额过高,有司官吏申奏鱼课难以完足。如正统七年二月,地方官奏“云南等府滇池等处河泊所鱼利绝少,课米办纳甚艰,所司追征多致逼迫逃窜”[13]。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以后,有些地方因课额难以完纳,有司官吏不得不奏以实情,申请裁革。在此情形下,朝廷陆续诏令裁革课额过少之河泊所。史料多有此类记载,如正统六年十二月,因广西融县奏“旧例各处岁收课钞三万贯者设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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