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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巧马镇孔屯小学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避免各种监管漏洞的重复出现,避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问题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分层追究责任的原则;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问题和事故责任追究对象。 巧马镇孔屯小学学校,从事食品卫生经营者至校长依其工作岗位职责,因工作马虎、失职、渎职等均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条各类人员工作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制定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责任,分层落实岗位责任制的责任。对学校全面工作负总责。 二、教务主任:分管食品卫生安全,教务主任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按照学校规定有经常性地组织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布置、检查、督促整治(以记录为依据)的责任。 三、办公室主任: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日常监管和教育工作,协助制订学校食品卫生具体的工作计划,抓好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管理及培训。对食品卫生安全负管理责任。 四、总务:是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的组织管理者,对学校的食堂、餐饮部、小卖部等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餐饮设施,检查食品卫生质量,发现后勤保障及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必须同政教(导)处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与分管安全副校长负同等责任。 五、食堂、超市(小卖部)和承包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承包学校的食堂、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负全责。承包人必须服从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必须听从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者的指导,必须完善经营手续,做到合法经营,文明经营,必须对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索证索票齐全,加工环节符合相关要求,食品质量安全卫生,师生测评满意率达80%以上;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改善其工作环境,必须负责抓好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文化建设和场所内外环境卫生;必须随时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对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 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按分工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对自己的履职情况负责。 七、其他人员:凡涉及食品卫生安全宣传教育监管的,均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因失职、渎职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要求。 一、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加工间生产工艺流程合理,设有配料操作台,生熟食品加工分开,生熟食品分柜存放,各加工间有规范的标识;主副食分开,仓库内食品原料分类存放,包装的食品有厂名,出厂日期,保质期等标准;有防火、防盗、防毒、防尘、防潮、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通风良好;有生产加工必须的炊事机械与 设备,且都为不锈钢或铝合金,有安全节能环保锅炉;食堂外有专用垃圾箱,垃圾处理及时;食堂整洁、明亮、卫生、方便,周边环境干净、美化、无污染源;有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职责明确,转包食堂严格执行微利政策;有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预案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食堂卫生检查制度》、《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食品试尝留样管理制度》、《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等,各种制度规范上墙,原材料采购有索证、索票、建有采购验收记录台帐;坚持食品100克48小时留样制度和食物留样制度,并有详实的记录;大宗物品实行定点采购,有当批次质检报告单,供货商有合法资质,供应原材料质量合格并附有相关证件;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持证上岗,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服务态度好,在工作场所不吸烟,不留长发,不留长指甲,不戴手饰;食堂“三防”(防尘、防鼠、防蝇)设施齐全;锅炉工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在锅炉运行期间,坚守岗位,并做好运行情况记录;学校每天实行校领导陪餐制,有陪餐签名记录;有食堂意见收集簿;食堂文化氛围浓郁;学校对食堂进行经常性检查,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饮用水:未向学校提供桶装水的学校,每天向学校供应冷开水或督促学生100%带足自备水;学生饮水不存在共用水杯现象。 三、超市(小卖部):有合法经营的相关证照,亮证经营;“三防”设施齐全;不得向学生销售烟、酒和危害学生健康的文化用品;从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持有健康证;所售商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有完善的商品准入制度,不合格商品退货制度和过期商品下柜制度;建有完善的商品进货台帐,不销售“三无”食品和过期发霉食品及饮料;不得销售自制食品;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店内外卫生清洁,通风采光良好。 第五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五、违反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六、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七、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八、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六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及以下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对食堂和超市(小卖部)承包人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生产经营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不得在县域内继续承包其他学校食堂和超市(小卖部)。 一、不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我行我素的; 二、对教育、卫生、安监、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工作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第二次检查中重复出现问题的; 三、发生3人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 四、不认真履行食堂承包合同,学生对饭菜质量的满意度达不到80%的; 第八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巧马镇孔屯小学 XX年3月1日 篇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流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三流乡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安全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具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追究责任单位的方式有: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建议扣减目标管理奖。最终追究方式决定权属于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第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l、主管部门或单位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或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进行积极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推委扯皮,致使救援和调查工作产生严重后果的; 4、应当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但不接受食品安全牵头部门统一安排的; 5、瞒报、谎报、漏报、迟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漏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阻碍他人报告的; 6、未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7、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8、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9、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10、拒绝、拖延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1、对不符合条件者发放健康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的; 12、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转载于:小龙文档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救援和调查处理措施的; 13、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4、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5、未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的 16、有其它失职行为的; 第七条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三流乡食品安全领导组负责解释 篇三:市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XXX蔬菜水果批发市场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下列情况的市场开办者和有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未履行食品安全检查责任、实施索票索证制度的;未按规定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故意或授意他人瞒报、漏报、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件的; 未制定或未及时有效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造成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的;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有效组织救援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食品安全管理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二、对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经营者,由市场开办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黄牌警告、取消入场资格等处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因本摊位销售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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