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ID:19134537

大小:43.81 KB

页数:35页

时间:2018-09-29

社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_第1页
社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_第2页
社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_第3页
社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_第4页
社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社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社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社区管理  社区管理  一、市委、市政府成立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其职责是:  (一)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和执行各项制度;  (三)组织培训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组织招考社区专职干部和审批各镇调整交流任免社区专职干部方案;  (五)指导社区改善基础设施;  (六)指导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命名表彰示范社区,表彰社区建设先进个人;  (七)讨论、决定社区建设其他重大事项。  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

2、经费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列支3万元。  二、基层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党的社区基层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内中介组织负有综合协调管理职责,对物业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责。  驻社区单位要自觉服从所在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年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爱国卫生、精神文明、绿化、社区建设等方面的达标创优工作时,应先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签注意见,有关职能部门方予认可。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不得转嫁给社区,确需要社

3、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或临时性工作,应当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或乡镇政府同意后,由乡镇政府或市级职能部门与社区协商安排,并按“费随事转”的原则,根据工作量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具体事项和工作经费标准及划拨方式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确定。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社区专职干部的工资由市、乡镇分别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工作经费市财政按每个社区每年不低于3600元标准预算,乡镇财政按每个社区每年不低于1000元标准预算,社区专职干部的工资标准及经费渠道按华委发[XX]16号文件执行。  五、正常离任的社区专职干部,离任后无固定收

4、入的,离任时享受一次性离职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按华委办发[XX]98号文件执行;落实社区专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制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六、社区建设工作经费,建立政府投入和社区自筹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主要来源有:  (一)市、乡镇财政每年分别预算安排的社区建设经费,并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二)“费随事转”的工作经费;  (三)社区组织自办社区服务业实体等所获得的收益;  (四)驻社区单位的投入或者资助;  (五)社会力量和群众的捐赠;  (六)

5、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七、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本社区公益事业应经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辖区内公示。所需经费不足部分,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和共驻共建原则向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筹集。  八、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独立管理权属内的资产,享有财产管理和使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资产。  九、由政府出资新建或由开发商提供以及由政府调剂但产权属政府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活动用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和使用,所有权归政府。属其他资金来源修建的房屋,所有权归社区居民委

6、员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活动用房的使用性质。  十、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银行设立独立的财务帐号,分设会计、出纳,收款票据使用《四川省非经营性统一结算收据》,并由乡镇财政所提供;社区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开支必须经集体研究,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乡镇政府要定期审计社区财务,对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收支问题,应及时向社区指出,并督促其改正。  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实行居务公开,城市低保、计生、殡改、财务收支等情况应定期公布。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7、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制度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①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以下简介称过错),是指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过错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③过错追究工作的负责人是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首长,认定过错

8、的主管部门,是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a、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错误的;  b、上报备案的重大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决定案件,经审查认为有错误的;  c、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  d、已经造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