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8732598
大小:32.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9-20
《技术秘密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问题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比照《物权法》中有关物权善意取得的有关法律要件,本文就技术秘密转让中善意第三人保护所应具备的法律要件论述如下: (一)主观要件:从主观方面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 1、主观善意的判断标准 善意(gutgl
2、aeubig;ingutenGlauben)有以之为积极观念者,谓占有人须有以他人为权利人之积极的信念。有以之为消极的观念者,谓只须不知他人之非为权利人。德民法第922条第2项规定,取得人知物之不属于让与人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为非善意(nichtingutenGlauben),系以善意为消极的观念。日本民法第192条,以占有人善意无过失,为动产即时取得之要件,学者多以善意为消极的状态。瑞士民法第714条,对于善意未为解释之规定,学者谓为有效取得的障碍之瑕疵之不知,即误信让与人有所有权或其他处分权,然惟有理由之不知,始可恕其责任。因此取得人
3、负有相当于其情况之查询之义务[1]。 关于技术秘密转让中第三人的“善意”的主观状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
4、条第2款也从“消极观念”的角度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由此可见,技术秘密转让中第三人主观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作为受让人不知道技术秘密让与人系没有处分权,并且第三人对于上述事实之不知无重大过失。其中对于“过失”的判断,则应采取客观标准,即以一般人根据具体情形,凭借交易经验皆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依据[2]。依据以上可见,“善意”应当包括以下两个层面理解,其一是“
5、不知道”,这种“不知道”应当是第三人尽管已经尽到了审查和注意,但仍无法知晓,也就是善意第三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其二是“无重大过失”,这里的“无重大过失”具体是指善意第三人由于自身的重大疏忽或或者大意,疏于尽审查义务,从而导致的结果。由此可见,善意取得中善意应当排除了故意和重大过失。而至于轻微过失是否足以导致不利的后果,则存在不同的意见。例如上文所述的《日本民法典》第192条对于善意的规定是指“无过失”,显然日本民法中的“善意”应当排除了轻微过失。而《德国民法典》第922条第2关于“善意”的规定与日本民法相比较,显然要宽松,即“善意”指“没
6、有故意或者无重大过失”,而将“轻微过失”视为“善意”的范畴。因此,新近学者的通说,认为应参考《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的规定,将善意解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3]。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技术秘密转让中关于“善意”所要坚持的标准与德国民法关于“善意”的所确定的标准一致为宜。这也主要是因为技术秘密基于其“无形”之特征,考虑到其权利的公示方式的特殊性,因此如果要求第三人深入细致地,无所不包地了解有关技术秘密转让人对于技术秘密是否享有处分权,则会大大加重第三人的负担,进而影响技术秘密的快速流转,有害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2、主观善意的
7、准据时点。 具体是指判断技术秘密转让中第三人主观为“善意”的时间点。在善意取得理论中,取得人何时应为善意,在现实之交付,须于交付时为善意。其以后为善意与否,在所不问[4]。依此,在技术秘密转让中,对于第三人主观是否为“善意”的判断时间点也应当是在第三人受让技术秘密之时,具体来说应当在技术秘密进入第三人管理和控制的范围之时。关于主观善意的准据时点,可以参考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即是否为“善意”,是得到商业秘密的时间,其发生于使用、披露商业秘密之前。这一点,看来与我国的习惯相同[5]。而在美国反不正当侵权法重述中,则以第三人在使用、披
8、露商业秘密时主观心态,而至于第三人在获取技术秘密时主观状态在所不问。比照善意取得之主观判断准据时点,我国采用与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立的获取技术秘密时判断第三人主观状态为适宜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