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案件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思考_张年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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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ǐ叮月!.le现代法学1991年第5期··工作研究贪污贿赂案件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思考.张年庚,“、、”。当前社会上流传着诈不如盗盗不如贪贪不如贿的说法其反映的固然是,经济犯罪分子的作案心理但也从反面说明了现行的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的。,。.问题由此笔者产生了对贪污贿赂案件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思考,、一贪污肺路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起点与盔窃作骗案件不协调、。四类案件都具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经济关系的共同属性均属经济犯罪但,,是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说还是从政治意义上讲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性都远远甚于盗窃、。,经济和社会间题诈编犯罪成为威

2、胁党和国家生存的重大政治打击贪污贿路犯罪已。,成为惩洽腐败中一项重要任务摆在我们的面前而在我们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客观要求虽已有了比较明确的反映和强调但和盗窃诈骗等经济犯罪相比较。在定罪量刑数额起点方面仍有明显不够协调的地方、,,首先是定罪数额量刑起点以及幅度方面贪污贿赂犯罪明显低于盗窃诈骗犯罪、。,毋须赘述这在有关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都明显存在其次是在采取强制。、,措施和对犯罪分子的宽严处罚上也不协调在司法实践中盗窃诈骗行为一旦达到定、,,罪标准一般都会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而对贪污贿赂案件一般要在犯罪金额达到。2

3、000元才考虑立案,5。。。元左右才考虑逮捕对贪污贿赂犯罪,因其主体是特殊主体,,,基本上是成年人依法理应予以从严处罚而法律适用的结果却不如盗窃诈骗犯罪的处。,。罚严这些不协调影响了执法效果引起了群众心理上的失衡他们看到一部分青少年因、,,偷了数百元千把元被逮捕判刑而一批批贪污贿赂上千元甚至更多的罪犯却被免予起,。,诉或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及缓刑等较轻刑罚时感到困惑尤为突出的是同样的客观行。,,,为只是由于主体不同却能产生罪与非罪这样迥然不同的法律后果群众反应更大、二贪污贿路案件量刑的数额起点不科学。目前,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罪的量刑数额起

4、点没有作具体规定审判机关执行的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补充规定》第2条中第(3)(4)分别规定个人贪污的数额在200。1万元的,17,,7元以上不满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2000元,情节较重的夕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在第5条“,,,2中又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规定第条的规定处。,,,,罚据此笔者理解这实际就给贪污受贿

5、罪规定了两个量刑数额起点即前者的硬。、性起点和后者的弹性起点就硬性起点来说夕凡贪污受贿达到2000元且又排除了《补充规定》第2条第(3)中规定的个人贪污(包括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一律处以刑罚;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情况的而就弹性起点来讲,由于检察机关关于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100。元以上,因此,其含义是,、凡贪污受贿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情节严重的,应该处以刑罚,否则,可以免予刑事。,,,处分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有很大的弊端反映在量刑的数额起点定得比较高而且即、、、,使达到标准甚至贪污受贿

6、40005000元只要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犯罪、。,,后自首立功的另当别论)还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实在是失之过宽与当前从重从。、,严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形势要求很不合拍换个角度考虑如果盗窃诈骗了40005000、。,元仅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情节是根本不可能免予刑事追究的弹性起点的弊端:“”、“”、,就更多了情节较重的情节较轻的难以具体掌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一些检察机关为了减少撤销案件和避免免诉率过高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容易出现疏漏,不,、,现象愿查办这类案件而监察纪检部门遇到这种案件往往又推给检察机关相互间出、。,,,现推该扯皮现

7、象还容易被一些以权谋私的执法人员钻空子等等因此笔者认为。,又不符合当前的形势需要,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数额起点既难操作应当予以补充修改、三集体行贿案件定罪数额不明确,,1988关于集体行贿犯罪(即法人行贿犯罪)刑法中并没有作规定直至年颁布《补`,充规定》及两高院于1985年《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以的解答》中作了规定但至今还没有立法司法解释对其立案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司法机关只能在现有的法律规定面前徘徊出现了执法犹豫检察机关立案犹豫“”;,因为数额巨大难以掌握审判机关因没有量刑数额起点的依据因此便出现

8、了定罪。量刑犹豫,:针对上述思考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贪污受肪罪的立案标准即定罪数额方面、如何改变贪污受贿罪与盗窃诈骗罪在定罪量刑等方面的不协调现象呢?笔者认,:,为切实可行的方法有两条一是严格执行贪污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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