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分析

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分析

ID:34540251

大小:152.50 KB

页数:24页

时间:2019-03-07

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分析_第1页
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分析_第2页
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分析_第3页
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分析_第4页
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分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分析引言盗窃罪,伴随着私有制的诞生,是生活中最常见,种类最繁多的犯罪类型之一。古往今来,数额都在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直观并且具体。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经》到后来的《唐律疏议》以及《大明律刑律》,都有很多的关于数额标准的规定与记载,即使时间轮转,朝代更替,“计赃论罪”的原则却被传承下来且规定越发具体。足以可见数额都是统治者对于盗窃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刑法多次对盗窃罪数额标准进行修改,1979年《刑法》在争议声中依然采取了单纯数额标准,但是很快暴露出绝对化单纯数额标准的不足,于是立法者在1997年《刑

2、法》的修订中注意到了这一点,将单纯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相结合,再到前两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再次有所改进,将增加了有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规定,以上的一些改进都是当今刑法对于盗窃罪的变化所作出的变化。也是对数额尺度的不同时代的适应性理解,但是在经济发展如此巨大的今天,我国基尼系数已经高于0.4,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收入差异是巨大的,一刀切的数额标准是否太过于武断,在熟人盗窃案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感情关系是否需要刑法来强制干涉与破坏,把被害人的谅解意见更多的加入到定罪量刑的考虑中并且把部分盗窃罪情形列入亲告罪也有一定的

3、呼声,并且在我国的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中除了总则的从轻情形以外,并无规定从轻条款,这也使得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时容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情绪。我国经济文化与物质生活的正在飞速改变,现行的法律法规除多次盗窃、扒窃外,主要仍适用绝对数额标准太过于局限,应该根据情复杂多样情形进一步设定多样的标准,综合考虑其他情况定罪量刑,本文认为以现今以数额标准为主的定罪量刑标准具有严重的不合理性,且在城乡区域经济差异如此巨大的当今,此种数额标准甚至会带来严重的罪刑失衡,并且认为数额标准只能作为主要但不绝对的参考,考虑受害人意见,规定盗窃罪的减轻法定情节,并且把亲属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归为

4、亲告罪。文章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以及规范分析三种方法展开文章。1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分析一、我国刑法中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梳理从古至今无论朝代与社会体制如何更替,数额在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中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所制定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甚至快要达到唯数额论的情况。随后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中加入多次盗窃的情形,但是数额还是占着很重要的地位,最后到《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又有了新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一直以来,数额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盗窃罪的一直都是有着十

5、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推移,立法者也开始随着各种新情况的出现对于数额标准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使之在定罪量刑的地位上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我国1979年《刑法》中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我国在1979年终于制定了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明确规定“数额较大”为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其中明确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数额”从盗窃罪开始就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重点,所以1979年《刑法》以“数额较大”作为当时定罪标准,可以说是一种对数额重视的延续,但是当时的立法没有考虑其他的情形,只确立了严格的数额标准。在1979年《刑法

6、》制定的时候,很多专家学者就“数额”以怎样的形式作为盗窃罪定罪的条件产生过很多争论。一部分人认为数额多少与社会危害性程度并不一定对等,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盗窃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不合理的,因为仅仅一个数额并不能必然代表一个盗窃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以“数额较大”作为定罪标准过于1张晋藩、林中著:《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2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研究徐朔-《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04-082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分析狭隘,应该采用更优的“情节严重”。认为只是用数额定罪量刑是欠妥的,提出宋代时一位仕官曾布就提出了这样的意

7、见:“盗,情有轻重,赃有多少。今以赃论罪,则劫贫家,情虽重而以赃少减免,劫富家,情虽轻而以赃重论死,是盗之生死,系于主之贫富也。”1但是,在大部分人的影响下1979年《刑法》最终还是采用了“数额较大”这一标准。对于当时社会上比较多见的多次盗窃情形,1979年《刑法》未把这种行为归为盗窃罪,而是单独设立“惯窃罪”予以独立规定。而对于盗窃罪,虽然在形式上设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情节特别严重”这三种盗窃情形,但是却没有给三个情形自身制定一个准确的标准,甚至在几者之间也没有做一个区分,以至于就算是有规定也没有细致的标准去执行,所以这三个情形其实是很难在实践中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