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数额的现实化思索_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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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专论周年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数额的现实化思索①│于志刚*[关键词]贪污受贿罪犯罪数额货币购买力罪刑法定[摘要]对于贪污受贿罪的犯罪数额问题,在严格把住刑法底线,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的底线犯罪暨“小额”贪污罪、受贿罪,坚持“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基础上,结合具体犯罪情节的考量,对于一定数额以下且具备特定从宽处罚条件的贪污罪、贿赂行为给予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处遇是可行的。[中图分类号]DF6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043(2011)-6(下)-0081-6中国民众、刑法理论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近罪,在本质上更多的是对国家机关公信力、国家工

2、年来共同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是,贪污罪、受贿罪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是否要伴随着经济发展和通单纯地以经济量上的损害来加以衡量,无论此类犯货膨胀而加以提高?在严格把住刑法底线,严厉打罪涉及的财产价值多大多小,它所侵犯的公务人员击贪污贿赂的底线犯罪暨“小额”贪污罪、受贿罪,的廉洁性和纯洁性均没有改变,因而不能简单地唯坚持“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基础上,结合具体犯罪数额论,否则就会以数额遮蔽贪污罪、受贿罪复杂情节的考量,对于一定数额以下且具备特定从宽处客体的本质内涵。因此,盗窃罪等普通财产犯罪、经罚条件的贪污罪、贿赂

3、行为给予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济犯罪可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抬高入罪数额标处遇是可行的。准,却不能频繁地调整贪污罪、受贿罪的入罪数额。其二,犯罪数额的无限性和刑罚烈度的有限性这一矛盾会永远存在,单纯地抬升立法的入罪数额的做一、政策前提:严守刑法底线基础上的“打早打法将永无止境,刑法不能为了追求绝对相对称的刑小”罚阶梯,尤其是不能为了追求贪污、受贿数亿元和底线犯罪之间的阶梯式量刑平衡,而本末倒置地转(一)贪污贿赂的定罪数额应当严守目前的立法而将底线犯罪的定罪基准数额加以提高,绝对不能标准无限地随着犯罪数额的上升来提高定罪的基准数近年来在刑法理论上、司法实践

4、中建议提高这额标准,否则就会造成“罪进而刑退”的尴尬局面。一数额标准的声音不断出现。2009年10月17日,(二)抬高贪污贿赂的定罪数额可能会释放出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也在一次学术研讨会上提②误的立法信号出贪污罪、受贿罪的起刑点应当调整。在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客观地讲,提高入罪标准的主张无论是在中国不恰当地提高入罪数额,可能会向社会(包括潜在民众中还是在刑法理论界,都无法得到多数人的支的腐败官员)释放出错误的信号,即小数额的贪贿持,而且从刑法理论上讲,此种呼声也站不住脚:其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甚至会得出小数额的贪贿行一,贪污贿

5、赂犯罪并不是纯粹的经济犯罪、财产犯*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①本文系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数额的科学性研究》(GJ2010B24)的阶段性成果。②参见曾凡燕、陈伟良:《贪污贿赂犯罪起刑数额研究》,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2011·第12期81周年法学专论为是可以理解的和接受的错误结论。同时,中国民能体现国家对贪污腐败行为的严厉评价态度,方能众对于腐败有着强烈的反感情绪,提高入罪数额可实现刑罚的威慑与预防功能。能会引发民众的质疑:中国到底是要进一步

6、加大惩③二、贪污贿赂定罪数额的深层解读:罪刑法定治腐败犯罪的力度还是相反?最重要的是,试图让原则下的与时俱进入罪数额标准一直保持与GDP的同步增长是不现实的。犯罪数额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经济价值量,从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货币的一个侧面体现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刑贬值等经济因素的变化,原来刑法中的定罪数额在法将它作为定罪量刑的客观依据。因此,入罪数额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出现实际经济价值上的降低,,的起点设定,紧密关涉具体犯罪刑事政策的实现、但是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不犯罪圈的大小、刑事司法资源的负重、公众对刑法能放松,

7、体现国家立法态度、对贿赂犯罪进行严厉⑤的认同等重大问题。因此,为了探究贪污贿赂犯罪打击的从严治贪、廉洁治吏的国家态度也不能变。定罪数额的科学性问题,有必要对于划定定罪数额法律不仅仅是社会治理的工具,它更应当弘扬一种的标准进行全面的解读。公平精神和正义原则,体现在惩治贪腐犯罪方面,就(一)定罪数额的实质标准:货币购买力及年人是应当能够体现立法、司法坚决惩治贪污腐败的决均可支配收入的双重考量心。反之,随意提升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必然有在确定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数额时,究竟以何种违国家对反腐工作的宏观刑事政策,而且现行法律指标作为犯罪数额的基数,是目前颇

8、具争议的问能否形成对贪腐分子的合围之势,也不是提高贪污题。通过理论梳理不难发现,关于界定定罪数额的④贿赂犯罪的起刑点便能解决问题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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