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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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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市三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公示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经梳理和清理规范,柳州市三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项,现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意见。联系人:柳州市三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办公电话)0772--8612223电子邮件:sjrsldbgs@163.com联系地址及邮编:柳州市三江县江峰街7号(邮编:545500),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意见”。附件:柳州市三江县人力
2、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办)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目录43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的自治区行政主管机关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备注1土地测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部门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
3、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
4、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
5、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具有土地测绘资质的机构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2项国土资源部门承办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部门规章】具有土地测绘、勘查资质的机构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2项国土资源部门承办4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
7、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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