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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柳人社发〔2010〕123号————————————————柳劳社字〔2007〕27号柳人社发〔2010〕67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稳定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文件精神,制定《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10年10月11日 柳州市人力资源
2、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10月11日印发(共印20份)7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民生,稳定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一)“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按照《柳州市“零就业家庭”援助办
3、法》(柳政办[2007]163)申报认定,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有效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的家庭成员。(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低保证明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三)“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上学读书,且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父亲或母亲。7(五)双下岗家庭:是指夫妻二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同
4、时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六)失地失业人员:是指被征地失去土地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生活困难的人员。(七)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12个月以上的人员。(八)困难家庭应届大学毕业生:是指家庭生活困难,依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且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大学毕业生。(九)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难以实现就业的其他人员。(十)其他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特殊情况。有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投资
5、分红、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组织机构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报、审核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7(一)认定申请申请人持本人相关证件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请。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2.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3.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登记失业证明原件附复印件;4.“零就业家庭”成员须提供当年有效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原件附复印件;低保人
6、员须提供当年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及失业一年以上的证明原件附复印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须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及未成年子女就学证明;双下岗家庭须提供夫妻双方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领取失业保险救济金凭证;失地失业人员须提供失地证明;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须提供助学贷款证明及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刑释解教人员须提供刑释解教证明等。5.本人填写《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二)认定审核1.初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72.复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7、审工作,并将经审核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的,报城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3.审核。城区就业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4.审批。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5.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将结果反馈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签署认定结果并签发《就业援助卡》。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注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审批部门批示后,市就业服务中心注销原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取消原因
8、,收回《就业援助卡》:(一)开办私营企业,或已实现稳定就业的;(二)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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