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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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柳人社发〔2012〕67号————————————————柳劳社字〔2007〕27号柳人社发〔2010〕67号关于市本级社会公共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健康、稳定、有序发展,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规范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社会公共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二、聘用人员分类(一)协管员,分为两类:1.在执法部门从事协助管理、协

2、助执法,并行使一定政府职能的岗位,如:城管执法人员、公安巡防、治安、消防、森林巡防、安监、计生、交通协管员等。2.其他部门的协管员。(二)行政事业单位辅助岗位,分为两类:1.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辅助岗位,如:网络技术维护、工程质监管理、财务管理等。32.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一般辅助管理的岗位,如受理材料、表格证书制作及发放、文档管理、劳动就业协理、业务咨询、后勤事务管理、老干部服务、接待讲解等。(三)工勤服务岗位,分为两类:1.使用经编委核定的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聘请,但不办理进编的后勤人员。2.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的工勤人员

3、,包括收发、物业修缮、话务、保洁、保卫、炊事、宿舍管理、物资设备管理、收费、保育等。三、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上述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月基本工资标准(含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含单位缴费部分),均按照柳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一)协管员岗位1.第一类执法部门协管员。按照柳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60%计发;2.第二类其他部门协管员。按照柳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40%计发。(二)行政事业单位辅助岗位1.第一类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岗位。按照柳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发;2.第二类一般辅助岗位。按照柳州市职工

4、最低工资标准的140%计发。(三)工勤服务岗位1.第一类使用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的岗位。按照柳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80%计发;2.第二类工勤人员。按照柳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20%计发。(四)聘用人员的月基本工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当年计发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标准均按上年度柳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即:当年调整柳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下年度元月起调整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标准。3(五)本通知下发前各单位聘用的人员,原核定工资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暂维持原标准不变。低于当年柳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至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四、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核定二行00采集员员聘用人员应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

6、费,个人缴费部分根据相关规定由各聘用人员承担,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费部分根据经费来源渠道,由财政或单位按照每年柳州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定和缴纳。五、聘用人员管理为加强聘用人员的管理,各单位今后要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的增长,增加编外聘用人员需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需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各用人单位应制定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称职等次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并进行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解除其聘用关系。六、经费来源和执行时间按现行市、城区

7、聘用人员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原经费来源渠道不变。上述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从2012年2月起执行。七、各城区参照市本级的标准执行。八、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主题词: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待遇通知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2年3月21日印发校对人:李杰(网络传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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